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88號
TNDV,106,補,388,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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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黃佰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黃再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確
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
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
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其對被告祭祀公業黃再之派下
權存在,並請求確認被告黃保勝黃保昇黃保護之派下權不存
在,因依原告所提被告祭祀公業黃再之派下現員名冊所示,該祭
祀公業之派下員為被告黃保勝黃保昇黃保護3人,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黃再之總財產價額計算之。又
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清冊所示,被告祭祀公業黃再之總財產為如
附表所示之3筆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119,9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
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附表】
┌─┬───────┬───────┬──────┬──────┬───────┐
│編│土     地│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平│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
│號│       │公尺(新臺幣)│方公尺)  │      │       │
├─┼───────┼───────┼──────┼──────┼───────┤
│1 │臺南市麻豆區麻│5,100元    │1,940    │全部    │  9,894,000元│
│ │豆口122地號  │       │      │      │       │
├─┼───────┼───────┼──────┼──────┼───────┤
│2 │臺南市麻豆區麻│5,100元    │12     │全部    │   61,200元│
│ │豆口122-1地號 │       │      │      │       │
├─┼───────┼───────┼──────┼──────┼───────┤
│3 │臺南市麻豆區麻│2,700元    │61     │全部    │   164,700元│
│ │豆口122-2地號 │       │      │      │       │
├─┴───────┴───────┴──────┴──────┼───────┤
│                             共計│ 10,11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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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