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86號
TNDV,106,補,386,2017060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林清田
      林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南
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12)、396、397地號(權
利範圍均1/2)土地於民國90年1月16日向臺南市○里地○○○○
○○地○○000000號所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
同)400萬元不存在,並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是原告請求
塗銷之債權額為400萬元。又系爭3筆土地於106年1月份公告現值
總額為1,458,440元(如附表所示),低於上開請求塗銷之債權
額,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額1,458,
440元為準,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表:
┌──┬───────┬─────┬─────┬────┬────────┐
│編號│ 土地坐落  │ 公告現值 │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公告現值價額 (元│
│  │       │     │(平方公尺)│    │以下四捨五入 ) │
├──┼───────┼─────┼─────┼────┼────────┤
│ 1 │臺南市將軍區西│4,942元/平│ 90.27  │ 2/12 │ 74,352元   │
│  │和段386地號  │方公尺  │     │    │        │
│  │       │     │     │    │        │
├──┼───────┼─────┼─────┼────┼────────┤
│ 2 │臺南市將軍區西│3,100元/平│ 502.88 │ 1/2  │ 779,464元   │
│  │和段396地號  │方公尺  │     │    │        │
│  │       │     │     │    │        │
├──┼───────┼─────┼─────┼────┼────────┤
│ 3 │臺南市將軍區西│3,100元/平│ 390.08 │ 1/2  │ 604,624元   │
│  │和段397地號  │方公尺  │     │    │        │
│  │       │     │     │    │        │
├──┼───────┼─────┼─────┼────┼────────┤
│總計│       │     │     │    │1,458,44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