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林清田
林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南
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12)、396、397地號(權
利範圍均1/2)土地於民國90年1月16日向臺南市○里地○○○○
○○地○○000000號所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
同)400萬元不存在,並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是原告請求
塗銷之債權額為400萬元。又系爭3筆土地於106年1月份公告現值
總額為1,458,440元(如附表所示),低於上開請求塗銷之債權
額,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額1,458,
440元為準,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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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坐落 │ 公告現值 │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公告現值價額 (元│
│ │ │ │(平方公尺)│ │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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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將軍區西│4,942元/平│ 90.27 │ 2/12 │ 74,352元 │
│ │和段386地號 │方公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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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將軍區西│3,100元/平│ 502.88 │ 1/2 │ 779,464元 │
│ │和段396地號 │方公尺 │ │ │ │
│ │ │ │ │ │ │
├──┼───────┼─────┼─────┼────┼────────┤
│ 3 │臺南市將軍區西│3,100元/平│ 390.08 │ 1/2 │ 604,624元 │
│ │和段397地號 │方公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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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 │1,458,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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