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83年11月2 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鷹華有限公司(原名: 勝發企業行)對聲請人所欠貨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 )3,5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3 年11月1 日起至民國113 年10月30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鷹華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9 月4 日因積欠貨款 2,539,336 元與聲請人簽訂協議書,約定清償期自民國88年 9 月20日起至民國90年8 月20日止,按月清償貨款,如未按 期繳款時,案外人鷹華有限公司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詎案外人未依約繳納貨款,清償期亦已屆至,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2 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協議書、存證信函影本各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384 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00│高雄 │旗山 │旗山 │399 │建│115 │1/3 │
│1 │ │ │ │ │ │ │ │
├─┼───┼────┼────┼────────┼─┼──────┼─────────┤
│00│高雄 │旗山 │旗山 │399-1 │建│30 │1/3 │
│2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