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99年度,351號
KSDV,99,司家聲,351,201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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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施秉慧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 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 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 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 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192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本院 99年度司家催字第31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且於民國99年 2 月9 日刊登於中華日報,並已代墊相關費用新臺幣(下同 )2,265 元。被繼承人遺有坐落高雄縣旗山鎮○○段213 地 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縣旗山鎮○○路11號, 坐落高雄縣旗山鎮○○段203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 碼:高雄縣旗山鎮○○○路162 之11號,現值合計848,431 元。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民事 執行處聲請就被繼承人之遺產進行強制執行拍賣,茲因遺產 管理人之報酬已難期待由親屬會議酌定,爰依民法第1183條 、稽徵機關核算9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聲請本院酌定 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為76,359元,並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 產作業要點第14條第3 、4 款及民法第546 、547 條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之必要費用為2,265 元。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且未經親 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乙節,有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192 號民事裁定暨 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 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 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外,另據其提出99年度 司家催字第31號民事裁定、中華日報刊登廣告證明單、財政 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99



年5 月4 日雄院高98司執儉字第412 號函、預收代墊款明細 表、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高雄市政府地政規費收據 、高雄事三民區第一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據、購買票品證 明單、廣告費收據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經核定其土地、房屋總值(以公 告現值計算)為848,431 元,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附卷可參,其債權人有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旗山鎮農會,除此之外,尚 無其他債權人陳報債權、債務或遺贈,其遺產法律關係尚難 繁瑣;以及聲請人業已為閱卷、聲請公示催告、登報、查詢 被繼承人財產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 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 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金額核定為4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屬適當,爰酌 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至「稽徵機關核算96年度執行業務者 收入標準」,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九計算收入,僅供法 院斟酌,尚非為據以論酬之依據,併此敘明。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 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 ,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規定 ,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附此敘明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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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