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401號
KSDV,99,司催,401,20100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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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尚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聲請人尚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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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