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401號聲 請 人 尚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上聲請人尚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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