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董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82號
TNDV,106,補,382,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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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李宗貴
      陳勝勇
      余東鑫
      余秋雄
      呂玉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林瑞成
      王献璋
      黃圓圓
      謝惠明
      楊筆村
      戴文威
      吳培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被告等人於擔任八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內所得支
領報酬之總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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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