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萬一千零七十三元及自民國九十年 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一百五十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者每月加計付六百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於八十八年四月七日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約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十八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 還部分應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付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一百五十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六百 元之逾期手續費。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至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尚積欠 信用卡簽帳消費款三萬元(九十年四月十五日古采環閣飾品店簽帳款),利息 一千零七十三元,合計三萬一千零七十三元,履催未獲清償等語。 對被告抗辯之主張:消費產生時,被告主張卡片並未遺失,亦未轉借第三人使 用。被告主張爭議之款項係被特約商店盜刷,然不可能,因爭執之款項,經過 電腦授權,且簽帳單中清楚可見持卡人即被告之姓名,故此筆消費應係原卡消 費。又特約商店從業人員非受專業訓練之鑑識人員,在信用卡交易上,如以肉 眼核對持卡人在簽帳單所為簽名與信用卡上簽名相當類似,且無明知或可得而 知他人冒刷情事,即應認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件系爭之事實,若被 告未能舉證證明特約商店有明知可得而知係他人冒刷情事,應認特約商店已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該消費簽帳款之損害應由被告負擔等語。(二)被告則以:原告所稱九十年四月十五日古采環閣飾品店之三萬元簽帳款,並非 被告簽名消費,亦未轉借第三者使用。八十九年十一月被告有去過該飾品店消 費刷卡二萬五千元,此筆帳款經過身分確認,若特約商店有意盗刷,可能私下 紀錄消費者資料,於日後完成九十年四月十五日這筆帳款等語置辯。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系爭於九十年四月十五日在古采環閣飾品店之該筆簽帳消費係被告所 為,無非以簽帳單上可見持卡人即被名之姓名及經過電腦授權為其論據,惟此 經被告否認,並以右揭情詞置辯。
(二)經查,本院比對原告庭呈被告親筆簽名之信用卡聲請書、系爭簽帳單及被告九 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答辯狀具狀人欄上被告親筆簽名,結果發現信用卡聲請書 及答辯狀上被告簽名字跡同一,惟二者與系爭簽帳單上之簽名,其運筆筆順則 顯不相同,此有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是被告所辯系爭簽 帳單上之簽名並非其所為,堪信為真實。次查,原告另提出慶豐銀行信用卡會 員授權記錄報表一紙,說明系爭簽帳經過電腦授權,惟其所謂簽帳經過電腦授 權,係指該特約商店以電話向原告即發卡銀行人員確認持卡人身分而言,此經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明在卷(見同上言詞辯論筆錄),則該等確認手續,僅係特
約商店與原告間之內部授權報備程序,尚不足以證明系爭簽帳消費係被告所為 。況且,被告懷疑此筆帳款即係被該特約商店盗刷,而原告亦供陳該特約商店 已關閉未營業,原告猶持此記錄報表欲令被告負擔系爭消費簽帳款之損害,自 無足採。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件信用卡消費款及利息計三萬一千零七十三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一百五十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延滯 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六百元之逾期手續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原告雖聲明願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僅係促使法 院之職權發動,是原告敗訴部分,本院毋庸為假執行准駁之判決,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冰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三二一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號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中市○○路○段五一號三樓A2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八號 被 告 丙○○ 住台中市○區○○路三段二四七之五號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中市○區○○路三段二四七之五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貳拾柒元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