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己○○○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鍵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戊○○○住台中
相 對 人 丁○○
丙○○
庚○○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柒拾壹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以九十 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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