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蕭保全
相 對 人 乙○○
甲○○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壹拾肆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九號 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聲請程序 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四、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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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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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二千四百二十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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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百六十三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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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聲請費 │四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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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登報費 │三百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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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聲請程序費用│一百七十元 │ │
│(送達郵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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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三千四百二十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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