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查德東
查黃麗秀
黃品芠
黃宥霖
黃柏祐
兼 上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登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凡朋、林義順、吳淑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28,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