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51號
TNDV,106,補,351,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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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查德東
       查黃麗秀
       黃品芠
       黃宥霖
       黃柏祐
兼 上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登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凡朋、林義順吳淑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28,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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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