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葉世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宇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萬6,800
元【計算式:3萬1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
地公告現值)×68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204萬6,8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