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4636號
KSDV,99,司促,24636,20100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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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63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己○○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甲○○乙○○丙○○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甲○○乙○○丙○○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陳瑞瑤陳佳玲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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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