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636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代 理 人 己○○債 務 人 丁○○債 務 人 甲○○債 務 人 乙○○債 務 人 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甲○○、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丁○○、甲○○、乙○○、丙○○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瑞瑤即陳佳玲之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