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543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蕭韻安
債 務 人 陳長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原名: 郭寵惠) 、蕭韻安( 原名:
蕭淑子) 、陳長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應向債務人負清償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
件。
二、債務人乙○○( 原名: 郭寵惠) 、蕭韻安( 原名: 蕭淑子)
、陳長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