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二О號
原 告 帝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萬
被 告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成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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