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3569號
KSDV,99,司促,23569,2010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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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569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原名:鄭玉.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一、㈠債務人乙○○(原名:鄭玉青)、丙○○○丁○○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
   序號1至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乙○○(原名:鄭玉青)、丙○○○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參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3至
   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乙○○(原名:鄭玉青)、丁○○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5
   至7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上述
   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原名:鄭玉青)前就讀逢甲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8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32,485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乙○○(原名:鄭玉青)自民國98年08月01
     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39,284 元及
     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
     討未果,債務人丁○○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356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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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8.1%   │
│  │50950 │名:鄭玉青│7月01日起  │      │       │
│  │元  │),鄭陳貴│      │      │       │
│  │   │珠,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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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10339 │名:鄭玉青│7月01日起  │      │       │
│  │元  │),鄭陳貴│      │      │       │
│  │   │珠,丁○○│      │      │       │
├──┼───┼─────┼──────┼──────┼───────┤
│ 3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53383 │名:鄭玉青│7月01日起  │      │       │
│  │元  │),鄭陳貴│      │      │       │
│  │   │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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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54653 │名:鄭玉青│7月01日起  │      │       │
│  │元  │),鄭陳貴│      │      │       │
│  │   │珠    │      │      │       │
├──┼───┼─────┼──────┼──────┼───────┤
│ 5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54653 │名:鄭玉青│7月01日起  │      │       │
│  │元  │),丁○○│      │      │       │
├──┼───┼─────┼──────┼──────┼───────┤
│ 6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57653 │名:鄭玉青│7月01日起  │      │       │
│  │元  │),丁○○│      │      │       │
├──┼───┼─────┼──────┼──────┼───────┤
│ 7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57653 │名:鄭玉青│7月01日起  │      │       │
│  │元  │),丁○○│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950 │名:鄭玉青│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鄭陳貴│      │      │百分之十,逾期│
│  │   │珠,丁○○│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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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339 │名:鄭玉青│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鄭陳貴│      │      │百分之十,逾期│
│  │   │珠,丁○○│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383 │名:鄭玉青│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鄭陳貴│      │      │百分之十,逾期│
│  │   │珠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4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653 │名:鄭玉青│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鄭陳貴│      │      │百分之十,逾期│
│  │   │珠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5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653 │名:鄭玉青│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丁○○│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6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7653 │名:鄭玉青│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丁○○│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7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7653 │名:鄭玉青│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丁○○│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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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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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