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569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原名:鄭玉.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一、㈠債務人乙○○(原名:鄭玉青)、丙○○○、丁○○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
序號1至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乙○○(原名:鄭玉青)、丙○○○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參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3至
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乙○○(原名:鄭玉青)、丁○○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5
至7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上述
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原名:鄭玉青)前就讀逢甲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8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32,485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乙○○(原名:鄭玉青)自民國98年08月01
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39,284 元及
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
討未果,債務人丁○○、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356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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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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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8.1% │
│ │50950 │名:鄭玉青│7月01日起 │ │ │
│ │元 │),鄭陳貴│ │ │ │
│ │ │珠,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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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10339 │名:鄭玉青│7月01日起 │ │ │
│ │元 │),鄭陳貴│ │ │ │
│ │ │珠,丁○○│ │ │ │
├──┼───┼─────┼──────┼──────┼───────┤
│ 3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53383 │名:鄭玉青│7月01日起 │ │ │
│ │元 │),鄭陳貴│ │ │ │
│ │ │珠 │ │ │ │
├──┼───┼─────┼──────┼──────┼───────┤
│ 4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54653 │名:鄭玉青│7月01日起 │ │ │
│ │元 │),鄭陳貴│ │ │ │
│ │ │珠 │ │ │ │
├──┼───┼─────┼──────┼──────┼───────┤
│ 5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54653 │名:鄭玉青│7月01日起 │ │ │
│ │元 │),丁○○│ │ │ │
├──┼───┼─────┼──────┼──────┼───────┤
│ 6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57653 │名:鄭玉青│7月01日起 │ │ │
│ │元 │),丁○○│ │ │ │
├──┼───┼─────┼──────┼──────┼───────┤
│ 7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57653 │名:鄭玉青│7月01日起 │ │ │
│ │元 │),丁○○│ │ │ │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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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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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950 │名:鄭玉青│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鄭陳貴│ │ │百分之十,逾期│
│ │ │珠,丁○○│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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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339 │名:鄭玉青│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鄭陳貴│ │ │百分之十,逾期│
│ │ │珠,丁○○│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383 │名:鄭玉青│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鄭陳貴│ │ │百分之十,逾期│
│ │ │珠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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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653 │名:鄭玉青│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鄭陳貴│ │ │百分之十,逾期│
│ │ │珠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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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653 │名:鄭玉青│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丁○○│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6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7653 │名:鄭玉青│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丁○○│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7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7653 │名:鄭玉青│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丁○○│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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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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