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3542號
KSDV,99,司促,23542,2010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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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542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蔡坤林即傑誠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貳仟捌佰元,及其中各就
  附表所示之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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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