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3147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永慶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慶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永慶工程行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
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