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複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攜被告之公司章程同來,被告並應偕同證人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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