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2776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梓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零壹佰零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㈠貳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㈡貳拾貳萬伍仟捌佰叁拾
捌元,自民國㈠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㈡九十九年一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一成計算利息,並以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八六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二六二六加二成計算利息,並以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一二
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