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428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乙○○債 務 人 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吳佩容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提出『阿鴻檳榔攤』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 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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