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2428號
KSDV,99,司促,22428,2010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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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42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吳佩容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阿鴻檳榔攤』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
  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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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