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四О三號
原 告 茶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四二○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國際牌雙門冷藏箱壹部(如附表查封標的物清單編號第四十二號貳台冷藏箱中,上有Asahi朝日啤酒等字樣者)所為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與被告之債務人即訴外人邱瑞輝(即富山料理店間)因假扣押執 行事件(案號九十年度執全字第四二○六號),查封該債務人位於台中市○○路 ○段五二二號富山料理店內之動產。惟所查封動產中,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冷藏 箱一部,係原告所有,租予訴外人范素珠(係富山料理店之受僱人)使用,而非 債務人邱瑞輝所有,被告自不得予以假扣押,惟被告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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