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陳郁菁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力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叁拾陸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叁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緣被告力軒企業有限公司前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八月、九月及十 一月間,與原告甲○○○有限公司簽訂承攬修繕契約,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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