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陳郁菁
被 告 力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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