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1881號
KSDV,99,司促,21881,20100506,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881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松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松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松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