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1809號
KSDV,99,司促,21809,20100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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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8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庚○○
債 務 人 鴻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號1樓.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己○○
債 務 人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柒拾肆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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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