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申川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淯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42,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