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765號
KSDV,98,訴,765,2010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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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申川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淯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42,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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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申川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淯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