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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652號
KSDV,98,訴,652,2010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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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服
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1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65
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
0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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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