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
字第2265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14,5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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