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993號
KSDV,98,訴,1993,201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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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9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被告應於庭期前或當日提出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現況鑑定報告書(案號:95-095)及會勘記錄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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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