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陳松旺訴訟代理人 陳威崇被上訴人 陳合家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