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8年度,194號
KSDV,98,司執消債清,194,20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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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德財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莉蓉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邱建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消 債清字第228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裁定在 卷可稽。經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車齡為18年之汽車(廠牌 :TOYOTA,民國82年份車)一輛,顯已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所載汽車耐用年數15年,幾無殘餘價值,有台灣省南區國 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復查本院依職權 函查債務人名下保險資料,固經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函覆除已失效、解約之保險契約外,尚有一防癌終身 壽險繳費已期滿,且依第三人函覆所檢附之投保簡表所示該 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117,232 元,惟該保單貸 款為102,000 元,現可供執行給付僅紅利2394元,足見該保 單價值幾近無價值。末查其配偶現無工作,且名下無財產,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及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為憑,故本院認本件尚難行使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 清償清算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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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