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章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廖建傑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林欣宜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代 理 人 楊善琛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劉葛亮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代 理 人 羅金川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褔代 理 人 吳育樺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代 理 人 莊政文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代 理 人 莊政文債 權 人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雪帆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第 三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李章琳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35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 正本附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債務人名 下有不動產數筆及汽車一部。惟查,債務人所有不動產多屬 持分變賣不易,又該汽車自民國89年出廠使用至今已近10年 ,且其上設有抵押貸款276,371 元,核並無變價利益,堪認 本件債務人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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