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鄧翠珍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第697 號民 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 務人確有固定之收入,自陳受僱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以下同)12,278元,此有 債務人之薪資明細查詢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
及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資料在卷可參。再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 人每2 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30,000元,分48期清償,自認 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 年,總清償金額為 1,440,000 元,清償成數為31.48%(計算式為:1,440,000 ÷4,574,581 =31.48%,小數點第2 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 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期當月16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 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現居住於高雄縣,每月收入 僅為12,278元,復衡諸債務人已改過去相對寬逸之生活水準 ,精簡開支,並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布之民國(以下同)98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將其每月平均支出降至 9,380 元,提出每2 個月為一期,每期30,000元之清償金額 ,且將更生期限延長至8 年,足認債務人已降低每月個人生 活基本需求,並改變往常生活中奢侈、浪費之習慣,樽節支 出並學習簡樸生活之狀況下,將每月所得扣除上開必要支出 費用後,全數還予各債權人,堪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 當、可行。
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意見略以:應再調查債務人之收入 數額或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更生方案之還款方式應每月給 付一次;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性;且更生方案還款 成數過低,其還款金額應再提高等語。惟查,消費者債務清 理事件之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個人將來預定之收入作為債務 清償之基礎,並不變賣債務人之財產為原則,合先敘明。本 案債務人之收入狀況已為如前所述之調查,堪信為真;債務 人提出每2 個月為1 期之清償方式係為取得較長之緩衝時間 ,以因應日常突發之支出,避免產生清償不能之情形,衡諸 對於各債權人並無不利,故予以准許;就其更生方案履行可 能性,債務人具狀表示已尋得其父協助,借支不足還款之金 額,以避免更生期間無法履行還款義務,衡諸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債務人 既已就更生方案履行可能性提出釋明,應予從寬認定,給予 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末就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 成數雖僅有31.48%,然本院審酌債務人之還款能力,其已盡 最大努力並延長還款年限為8 年,是以本院認其所提更生清 償條件尚屬允當。至於債權人其他意見,或空言臆測,或與 更生方案認可無關,本院不再一一贅述。末查,債務人無其 他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 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 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30,000元。 │
│2.每2月為一期,每期在當月16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48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1.48%。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574,581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440,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 花旗(台灣)銀行(股) │ 303,279 │ 1,989 │
├──┼────────────┼─────────┼────────┤
│ 2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 777,285 │ 5,097 │
├──┼────────────┼─────────┼────────┤
│ 3 │ 聯邦商業銀行(股) │ 364,068 │ 2,388 │
├──┼────────────┼─────────┼────────┤
│ 4 │ 荷商荷蘭銀行(股) │ 521,430 │ 3,420 │
├──┼────────────┼─────────┼────────┤
│ 5 │ 大眾商業銀行(股) │ 456,197 │ 2,991 │
├──┼────────────┼─────────┼────────┤
│ 6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 325,502 │ 2,135 │
├──┼────────────┼─────────┼────────┤
│ 7 │ 新光行銷公司(股) │ 257,192 │ 1,687 │
├──┼────────────┼─────────┼────────┤
│ 8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 300,756 │ 1,972 │
├──┼────────────┼─────────┼────────┤
│ 9 │ 安泰商業銀行(股) │ 1,268,872 │ 8,321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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