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473號
KSDV,98,司執消債更,473,201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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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玉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之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
㈠債務人陳報其自民國(下同)98年1 月迄今任職於鳳山市青 年夜市頑皮樂園擔任臨時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1200 0元(債務人95年及97年均未申報所得稅資料,96年間申報 收入為4000元),此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 證明書等附卷可稽。




㈡次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一期, 共分96期、每期清償33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 月起為八年,總清償金額為316800元,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 之債權金額共0000000 元觀之,清償成數為19.87 ﹪,於每 月15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電匯給債權人。 ㈢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若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為 0 元,而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 總額合計為316800元,明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且本院參酌債務人罹有甲狀腺乳頭癌合併雙側淋巴結轉移 ,甲狀腺全摘除,仍需持續追蹤治療,體力無法負荷長時工 作,僅能從事短時工作,雖與配偶陳仁安共同扶養二名未成 年子女,惟為盡其最大還款誠意,具狀表示子女扶養費全額 由配偶負擔,不列為必要生活費用,此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附卷可證,故以聲請人住居之高 雄縣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98年度最低生活費為9829元, 合計每月最低必要生活費用為9829元,則以債務人月薪1200 0 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每月再精簡生活費提高至3300 元還予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 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 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62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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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