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7年度,537號
KSDV,97,司執消債更,537,20100517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何秀蘭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送達代收人 蘇啟新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謝明璁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送達代收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送達代收人 吳俊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同玉麟
送達代收人 李俊興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送達代收人 林嘉保
債 權 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
法定代理人 方志琳
送達代收人 林珠如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本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7 號更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 、第2 項、第6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更生,業經本 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民事裁定在卷可稽。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各 債權人之債權額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分別 為:⑴有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債權額新台幣( 下同)1,155,385 元⑵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債權 額913,871 元;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債權額 266,364 元;⑷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債權額 330,503 元;⑸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商業銀行),債權額129,639 元; ⑹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央健康保險局),債權額16,490元;⑺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權額579,104 元;⑻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元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債權額600,159 元等共8 人 ,債權額合計為2,836,130 元,此亦有債權表在卷可稽。 ㈡嗣債務人依已確定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提出 第一次、第二次及如附件所示之第三次更生方案及財產收 入狀況報告書後,經轉知各債權人,並命於10日內確答是 否同意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該通知送達全體債權人 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表示不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2 人 ,則表示同意債務人如附件所示之第三次更生方案;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1 人,則就債 務人之第二次更生方案逾期表示不同意(99年1 月6 日送 達,99年1 月18日具狀表示不同意);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等2 人, 則均逾期未就債務人第一次更生方案表示意見,此復均有 通知、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是本件同意 及視為同意如附件所示之第三次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計為5 人,已逾全體更生債權人之 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2,239,263 元,亦已逾全部已 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



,即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第三 次更生方案。
㈢從而,本件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既經債權 人會議可決,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自應由本院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 第95 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