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7年度,135號
KSDV,97,司執消債更,135,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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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申戈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欣宜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謝清輝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代 理 人 王怡潔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廖建傑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劉兆奇
代 理 人 高啟哲
代 理 人 謝惠慈
代 理 人 曾秀環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游家雯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原台東企
      銀)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陳志宇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權 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華僑商銀)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4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查聲請 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每月為新台幣(下同)38,310元等情此 有債務人之薪資單在卷為證,應堪以認定。參酌聲請人所提 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聲請人以每1 個月為一期,共分96 期,每期清償27,000元,合計2,592,000 元,依本件已確定 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4,785,871 元觀之,清償比例雖約為百 分之54.16 (2,592,000 ÷4,785,871 =54.16%),然以聲 請人每月約38,310之收入,於負擔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之餘 ,尚對現無財產之配偶與成年子女申曉嵐共同負擔扶養義務 ,再參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 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 費用每人每月9,829 元計算,應認聲請人主張所需負擔之生 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未逾此範圍內尚屬合理。故認聲請人所 提出上開每月清償27,000元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其條件核屬 公允、適當且可行,且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現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 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 更生方案,並依前開規定,就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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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