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1164號
TCEV,91,中簡,1164,2002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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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六四號
  原   告 甲○○(即群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育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壹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仟玖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仟捌佰捌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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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即群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