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
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 三中隊於民國97年10月13日查獲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 ,並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部 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偵字第34594 號予以 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 告所有供犯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固定有明文。惟按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 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 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 ,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而適 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4594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 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 115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又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本件鑑定報告書 3 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 份在卷可稽, 且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之罪所販賣、陳列 之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 之,且屬專科沒收之物。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 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參酌上開判例意旨應優先於採職 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從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依據,自應以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為當,本件 聲請意旨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宣 告沒收,容有未恰,惟本院並不受聲請人所引法條拘束,爰
予以更正,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經 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祝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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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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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迪士尼(米奇)上衣 │10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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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迪士尼(米奇)褲子 │8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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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迪士尼(米奇)外套 │29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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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史努比外套 │3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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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史努比上衣 │15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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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史努比褲子 │17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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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兩隻豬裙子 │10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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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仿冒兩隻豬外套 │1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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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兩隻豬褲子 │1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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