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字第1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及記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於民國95年1 月13日,出資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與乙○○共同經營海佳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海佳公司),並 擔任董事即公司負責人。丁○○明知公司股東應確實繳納應 收股款,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惟為使海佳公司完成 增資登記,先由不知情之呂普鳳於95年8 月11日,匯款1500 萬元至丁○○設於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下稱板信銀行新 興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丁○○於同日 至板信銀行新興分行上開帳戶內提領1500萬元後,存入海佳 公司設在板信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佯作驗資證明,並在海佳公司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 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上表明收足股款,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 李善餘於95年8 月12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丁 ○○於上開款項驗資後,旋於95年8 月14日至板信銀行新興 分行,自海佳公司上開帳戶提領1000萬元現金,存入丁○○ 上開帳戶內,再提領1000萬元現金,匯入呂普鳳設於復華銀 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復於95年8 月15 日至板信銀行新興分行,自海佳公司上開帳戶內提領500 萬 元現金,存入上開丁○○帳戶內,再提領500 萬元現金,匯 入上開呂普鳳帳戶內,並未實際繳納應收之增資股款。嗣丁 ○○於95年8 月16日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 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 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海佳公司實收資本總額增加1500萬 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海佳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5年 8 月17日准予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 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二、丁○○係海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 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海佳公司與附表一至七
所示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開立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不實會 計憑證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一至七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 幫助該等公司逃漏附表一至七所示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核稅之正確性;明知海佳公司與附表八所示公司之 並無實際銷貨交易,開立附表八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 票,交付附表八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偽作交易紀錄;明 知海佳公司與附表九至十三所示公司及營利事業間並無實際 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以不詳方式取得附 表九至十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於不詳時、地將該等不 實事項填製在海佳公司現金支出傳票之會計憑證上,並登入 存貨分類帳(即海佳公司存貨簿)、現金分類帳、明細分類 帳,且在其所製作之「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扣 抵之進項稅額,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申報 扣抵海佳公司銷項稅額,以此方式藉以掩飾海佳公司異常開 立統一發票之情形(起訴書雖記載:被告自95年1 月間起至 96年6 月間止,連續為犯罪事實欄二之犯行,惟依起訴書所 列附表,被告犯罪事實欄二之犯行均在96年4 月前,是起訴 書所載「96年6 月」應係誤載)。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院認定 事實所憑證據,部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均同意( A5卷第43頁,A6卷第120 頁反面)或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 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 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第2 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丁○○對犯罪事欄一、二均坦承不諱(A6卷第147 頁),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並有板信銀行95年10月16日板信作 業字第0958071227號函檢附海佳公司及被告分別於板信銀行 新興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表、板信銀行存摺類取款憑證、匯出匯款申請書 、活期存款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對帳單,及復華商業銀 行高雄分行95年11月7 日復高字第0950000407號函檢附戶名 :呂普鳳、帳號0000000000000 之開戶基本資料,暨海佳公 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章程對照表、變更登記表、章程、股東 同意書、被告之9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 佐;被告自白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核與證人甲○○即財政部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本案承辦人員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 (A6卷第97至103 頁),此外,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 局岡山稽徵所95年2 月20日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領用統一發 票購票證名冊、海佳公司94年3 月至96年4 月進銷項交易流 程圖、海佳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海 佳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附表一至十三所示 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畫面列印資料、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 、燊益公司現金支出傳票、燊益公司存摺內頁影本、支票3 紙(發票人為燊益公司、受款人為海佳公司)、支票8 紙( 發票人為燊益公司、未指明受款人)、合作金庫銀行支存客 戶交易資料查詢單、合作金庫存款往來對帳單、彰化銀行存 款憑條9 紙、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6 紙、彰化銀行支票存 款送款簿存根聯4 紙、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款送款簿1 紙、 燊益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昌平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長贏 公司支付海佳公司貨款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 山稽徵所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玉銓公司總帳 、原物料計數帳、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營業 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金富利公司之進銷存明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 話筆錄、羅芙黛緹公司轉帳傳票2 張、羅芙黛緹公司與海佳 公司資金往來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營業 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 雄縣分局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成信公司之華 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海佳公司現金帳、 海佳公司分類帳簿、海佳公司現金收入傳票及現金支出傳票 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上揭犯行,均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 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 及刑法第214 條兩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
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 行為。又刑法第214 條之罪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除行為 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至於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罪 ,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提出不實 之申請,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為必要。二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 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7 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核被告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公司法 第9 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214 條之罪,乃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應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處斷。被告利用不 知情之李善餘會計師為犯罪事實欄一增資登記之申請,為間 接正犯。
㈡次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 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 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85年度臺上 字第3145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 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 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反覆、 延續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 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 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 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 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最 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是否集合 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 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 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 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查: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其規範之犯罪主體及行為樣態,係商業負責人之業務活動, 而商業負責人為達經營事業之目的,客觀上反覆填製會計憑 證當屬必然結果(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43 號判決 參照)。被告填製附表一至八所示虛偽統一發票,並將附表 九至十三所示不實發票內容,填製在海佳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之會計憑證上,並登入存貨分類帳(即海佳公司存貨簿)、 現金分類帳、明細分類帳,且在其所製作之「營業人銷售與 稅額申報書」上虛列扣抵之進項稅額,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另被告將所填製 附表一至七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各該公司作為 進項憑證,致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各該公司得以逃漏如附表一 至七所示之營業稅,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 漏稅捐罪。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 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犯行,均係於同一集合犯意下,在密集期 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該等犯行均具有 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 、記入、幫助逃漏稅捐罪舉動,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 犯。被告一集合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 負責人填製及記入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 逃漏稅捐,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及記入不實罪處斷。 ㈢被告上開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暨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及記入不實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公訴意旨雖認: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是被告犯罪事實欄二所犯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 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為連續犯,應比較適用修正前、 後之刑法何者較有利被告等語,惟被告所為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填製及記入不實犯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其最後1 次時間均在95年7 月1 日之 後,自無新、舊刑法比較適用,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為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 而以文件表明已經收足,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公司登記 資料之正確性,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並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金額非少,嚴重損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犯後否認犯行,迨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罪,係於 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為【被告犯罪事實欄二所為集合犯之一 行為,其最後1 次犯行時間係附表五之96年4 月間,該次所 填製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依海佳公司專案申請調檔 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所示並無確切日期(B2卷第6 頁),而卷 內並無該張發票可考,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應認被告犯 罪事實欄二之犯行係於96年4 月24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均應減其宣告刑2 分之 1 。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海佳公司與附表九至十五所示公司 及營利事業間並無實際進貨交易,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九至 十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於不詳時、地將該等不實事項 亦填製在海佳公司轉帳傳票上,且其中附表十四至十五所示 之不實統一發票並填製在海佳公司現金支出傳票之會計憑證 上,並登入帳簿,且在其所製作之「營業人銷售與稅額額申 報書」上虛列扣抵之進項稅額,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高雄縣分局申報扣抵海佳公司銷項稅額,以此方式藉以掩飾 海佳公司異常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因認此部份亦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及記入不實罪。
㈡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同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遍查卷證,並無海佳公司95、96年之轉帳傳票,亦無海佳公 司96年之現金支出傳票、帳冊等資料,該部分之帳冊資料既 未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此部 分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記入不實犯行,故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而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此部分填製及記入不實之犯 行,與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係1 行為,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4 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附錄法條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買受人:燊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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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統一發票號碼│開立發票期間│發票金額(元)│稅額(元) │
├──┼──────┼──────┼──────┼─────┤
│1 │NU00000000 │95/07/00 │245000 │12250 │
├──┼──────┼──────┼──────┼─────┤
│2 │NU00000000 │95/08/18 │432000 │21600 │
├──┼──────┼──────┼──────┼─────┤
│3 │NU00000000 │95/08/18 │735000 │36750 │
├──┼──────┼──────┼──────┼─────┤
│4 │NU00000000 │95/08/21 │744000 │37200 │
├──┼──────┼──────┼──────┼─────┤
│5 │NU00000000 │95/08/21 │726000 │36300 │
├──┼──────┼──────┼──────┼─────┤
│6 │NU00000000 │95/08/22 │846000 │42300 │
├──┼──────┼──────┼──────┼─────┤
│7 │NU00000000 │95/08/23 │720000 │36000 │
├──┼──────┼──────┼──────┼─────┤
│8 │NU00000000 │95/08/23 │800000 │40000 │
├──┼──────┼──────┼──────┼─────┤
│9 │NU00000000 │95/08/24 │735000 │36750 │
├──┼──────┼──────┼──────┼─────┤
│10 │NU00000000 │95/08/24 │825000 │41250 │
├──┼──────┼──────┼──────┼─────┤
│11 │NU00000000 │95/08/25 │620000 │31000 │
├──┼──────┼──────┼──────┼─────┤
│12 │NU00000000 │95/08/26 │490000 │24500 │
├──┼──────┼──────┼──────┼─────┤
│13 │NU00000000 │95/08/28 │658000 │32900 │
├──┼──────┼──────┼──────┼─────┤
│14 │PU00000000 │95/09/01 │400000 │20000 │
├──┼──────┼──────┼──────┼─────┤
│15 │PU00000000 │95/09/02 │310000 │15500 │
├──┼──────┼──────┼──────┼─────┤
│16 │PU00000000 │95/09/04 │310000 │15500 │
├──┼──────┼──────┼──────┼─────┤
│17 │PU00000000 │95/09/06 │306000 │15300 │
├──┼──────┼──────┼──────┼─────┤
│18 │PU00000000 │95/09/08 │510000 │25500 │
├──┼──────┼──────┼──────┼─────┤
│19 │PU00000000 │95/09/11 │380000 │19000 │
├──┼──────┼──────┼──────┼─────┤
│20 │PU00000000 │95/09/21 │288000 │14400 │
├──┼──────┼──────┼──────┼─────┤
│21 │PU00000000 │95/09/26 │310000 │15500 │
├──┼──────┼──────┼──────┼─────┤
│22 │PU00000000 │95/10/00 │400000 │20000 │
├──┼──────┼──────┼──────┼─────┤
│23 │PU00000000 │95/10/09 │273000 │13650 │
├──┼──────┼──────┼──────┼─────┤
│24 │PU00000000 │95/10/11 │252000 │12600 │
├──┼──────┼──────┼──────┼─────┤
│25 │PU00000000 │95/10/13 │735000 │36750 │
├──┼──────┼──────┼──────┼─────┤
│26 │PU00000000 │95/10/00 │720000 │36000 │
├──┼──────┼──────┼──────┼─────┤
│27 │PU00000000 │95/10/00 │688500 │34425 │
├──┼──────┼──────┼──────┼─────┤
│28 │PU00000000 │95/10/00 │760000 │38000 │
├──┼──────┼──────┼──────┼─────┤
│29 │PU00000000 │95/10/00 │660000 │33000 │
├──┼──────┼──────┼──────┼─────┤
│30 │PU00000000 │95/10/00 │621000 │31050 │
├──┼──────┼──────┼──────┼─────┤
│31 │PU00000000 │95/10/00 │756000 │37800 │
├──┼──────┼──────┼──────┼─────┤
│32 │PU00000000 │95/10/00 │612000 │30600 │
├──┼──────┼──────┼──────┼─────┤
│33 │PU00000000 │95/10/00 │675000 │33750 │
├──┼──────┼──────┼──────┼─────┤
│34 │PU00000000 │95/10/00 │608000 │30400 │
├──┼──────┼──────┼──────┼─────┤
│35 │QU00000000 │95/11/06 │510000 │25500 │
├──┼──────┼──────┼──────┼─────┤
│36 │QU00000000 │95/11/07 │598000 │29900 │
├──┼──────┼──────┼──────┼─────┤
│37 │QU00000000 │95/11/09 │379600 │18980 │
├──┼──────┼──────┼──────┼─────┤
│38 │QU00000000 │95/11/14 │561000 │28050 │
├──┼──────┼──────┼──────┼─────┤
│39 │QU00000000 │95/11/14 │552000 │27600 │
├──┼──────┼──────┼──────┼─────┤
│40 │QU00000000 │95/11/15 │555000 │27750 │
├──┼──────┼──────┼──────┼─────┤
│41 │QU00000000 │95/11/17 │561000 │28050 │
├──┼──────┼──────┼──────┼─────┤
│42 │QU00000000 │95/11/22 │552000 │27600 │
├──┼──────┼──────┼──────┼─────┤
│43 │QU00000000 │95/11/00 │552000 │27600 │
├──┼──────┼──────┼──────┼─────┤
│44 │QU00000000 │95/11/27 │555000 │27750 │
├──┼──────┼──────┼──────┼─────┤
│45 │QU00000000 │95/11/28 │598000 │29900 │
├──┼──────┼──────┼──────┼─────┤
│46 │QU00000000 │95/12/06 │637500 │31875 │
├──┼──────┼──────┼──────┼─────┤
│47 │QU00000000 │95/12/12 │555000 │27750 │
├──┼──────┼──────┼──────┼─────┤
│48 │QU00000000 │95/12/00 │552000 │27600 │
├──┼──────┼──────┼──────┼─────┤
│49 │QU00000000 │95/12/15 │552000 │27600 │
├──┼──────┼──────┼──────┼─────┤
│50 │QU00000000 │95/12/21 │555000 │27750 │
├──┼──────┼──────┼──────┼─────┤
│51 │QU00000000 │95/12/00 │592000 │29600 │
├──┼──────┼──────┼──────┼─────┤
│52 │QU00000000 │95/12/00 │592000 │29600 │
├──┼──────┼──────┼──────┼─────┤
│53 │QU00000000 │95/12/00 │510000 │25500 │
├──┼──────┼──────┼──────┼─────┤
│54 │QU00000000 │95/12/00 │345000 │17250 │
├──┼──────┼──────┼──────┼─────┤
│55 │QU00000000 │95/12/00 │598000 │29900 │
├──┼──────┼──────┼──────┼─────┤
│56 │QU00000000 │95/12/00 │555000 │27750 │
├──┼──────┼──────┼──────┼─────┤
│57 │QU00000000 │95/12/00 │703800 │35190 │
├──┼──────┼──────┼──────┼─────┤
│58 │QU00000000 │95/12/00 │724200 │36210 │
├──┼──────┼──────┼──────┼─────┤
│59 │RU00000000 │96/01/03 │441000 │22050 │
├──┼──────┼──────┼──────┼─────┤
│60 │RU00000000 │96/01/05 │468000 │23400 │
├──┼──────┼──────┼──────┼─────┤
│61 │RU00000000 │96/01/18 │350000 │17500 │
├──┼──────┼──────┼──────┼─────┤
│62 │RU00000000 │96/01/19 │468000 │23400 │
├──┼──────┼──────┼──────┼─────┤
│63 │RU00000000 │96/01/22 │420000 │21000 │
├──┼──────┼──────┼──────┼─────┤
│64 │RU00000000 │96/01/00 │468000 │23400 │
├──┼──────┼──────┼──────┼─────┤
│65 │RU00000000 │96/01/25 │378300 │18915 │
├──┼──────┼──────┼──────┼─────┤
│66 │RU00000000 │96/01/28 │386400 │19320 │
├──┼──────┼──────┼──────┼─────┤
│67 │RU00000000 │96/01/00 │468000 │23400 │
├──┼──────┼──────┼──────┼─────┤
│68 │RU00000000 │96/02/01 │392000 │19600 │
├──┼──────┼──────┼──────┼─────┤
│69 │RU00000000 │96/02/03 │382200 │19110 │
├──┼──────┼──────┼──────┼─────┤
│70 │RU00000000 │96/02/06 │555000 │27750 │
├──┼──────┼──────┼──────┼─────┤
│71 │RU00000000 │96/02/07 │480000 │24000 │
├──┼──────┼──────┼──────┼─────┤
│72 │RU00000000 │96/02/10 │500000 │25000 │
├──┼──────┼──────┼──────┼─────┤
│73 │RU00000000 │96/02/13 │420000 │21000 │
├──┼──────┼──────┼──────┼─────┤
│74 │RU00000000 │96/02/14 │487200 │24360 │
├──┼──────┼──────┼──────┼─────┤
│75 │RU00000000 │96/02/15 │500000 │25000 │
├──┼──────┼──────┼──────┼─────┤
│76 │RU00000000 │96/02/00 │468000 │23400 │
├──┼──────┼──────┼──────┼─────┤
│77 │RU00000000 │96/02/00 │441000 │22050 │
├──┼──────┼──────┼──────┼─────┤
│78 │RU00000000 │96/02/23 │336000 │16800 │
├──┼──────┼──────┼──────┼─────┤
│79 │RU00000000 │96/02/27 │480000 │24000 │
├──┼──────┼──────┼──────┼─────┤
│80 │RU00000000 │96/02/00 │468000 │23400 │
├──┼──────┼──────┼──────┼─────┤
│81 │RU00000000 │96/02/00 │602700 │30135 │
├──┼──────┼──────┼──────┼─────┤
│82 │RU00000000 │96/02/00 │320000 │16000 │
├──┼──────┼──────┼──────┼─────┤
│83 │SU00000000 │96/03/00 │576000 │28800 │
├──┼──────┼──────┼──────┼─────┤
│84 │SU00000000 │96/03/00 │576000 │28800 │
├──┼──────┼──────┼──────┼─────┤
│85 │SU00000000 │96/03/00 │576000 │28800 │
├──┼──────┼──────┼──────┼─────┤
│86 │SU00000000 │96/03/00 │704000 │35200 │
├──┼──────┼──────┼──────┼─────┤
│87 │SU00000000 │96/03/00 │640000 │32000 │
├──┼──────┼──────┼──────┼─────┤
│88 │SU00000000 │96/03/00 │672000 │33600 │
├──┼──────┼──────┼──────┼─────┤
│89 │SU00000000 │96/03/00 │704000 │35200 │
├──┼──────┼──────┼──────┼─────┤
│90 │SU00000000 │96/03/00 │672000 │33600 │
├──┼──────┼──────┼──────┼─────┤
│91 │SU00000000 │96/03/00 │640000 │32000 │
├──┼──────┼──────┼──────┼─────┤
│92 │SU00000000 │96/04/00 │704000 │35200 │
├──┼──────┼──────┼──────┼─────┤
│93 │SU00000000 │96/04/00 │704000 │35200 │
├──┼──────┼──────┼──────┼─────┤
│94 │SU00000000 │96/04/00 │704000 │35200 │
├──┼──────┼──────┼──────┼─────┤
│95 │SU00000000 │96/04/00 │704000 │35200 │
├──┼──────┼──────┼──────┼─────┤
│96 │SU00000000 │96/04/00 │672000 │33600 │
├──┼──────┼──────┼──────┼─────┤
│97 │SU00000000 │96/04/00 │462000 │23100 │
├──┼──────┼──────┼──────┼─────┤
│總計│ │ │00000000 │0000000 │
└──┴──────┴──────┴──────┴─────┘
附表二(買受人:長贏公司)
┌──┬──────┬──────┬──────┬─────┐
│編號│統一發票號碼│開立發票期間│發票金額(元)│稅額(元) │
├──┼──────┼──────┼──────┼─────┤
│1 │LU00000000 │95/03/00 │546000 │27300 │
├──┼──────┼──────┼──────┼─────┤
│2 │LU00000000 │95/03/00 │585000 │29250 │
├──┼──────┼──────┼──────┼─────┤
│3 │LU00000000 │95/03/00 │565500 │28275 │
├──┼──────┼──────┼──────┼─────┤
│4 │LU00000000 │95/03/00 │585000 │29250 │
├──┼──────┼──────┼──────┼─────┤
│5 │LU00000000 │95/03/00 │585000 │29250 │
├──┼──────┼──────┼──────┼─────┤
│6 │LU00000000 │95/03/00 │585000 │29250 │
├──┼──────┼──────┼──────┼─────┤
│7 │LU00000000 │95/03/00 │585000 │29250 │
├──┼──────┼──────┼──────┼─────┤
│8 │LU00000000 │95/03/00 │585000 │29250 │
├──┼──────┼──────┼──────┼─────┤
│9 │LU00000000 │95/03/00 │585000 │29250 │
├──┼──────┼──────┼──────┼─────┤
│10 │LU00000000 │95/03/00 │585000 │29250 │
├──┼──────┼──────┼──────┼─────┤
│11 │LU00000000 │95/04/00 │585000 │29250 │
├──┼──────┼──────┼──────┼─────┤
│12 │LU00000000 │95/04/00 │550000 │27500 │
├──┼──────┼──────┼──────┼─────┤
│13 │LU00000000 │95/04/00 │560000 │28000 │
├──┼──────┼──────┼──────┼─────┤
│14 │LU00000000 │95/04/00 │600000 │3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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