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2017號
KSDM,95,易,2017,20100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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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0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
      張清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022
號、第10503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協商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一行增加「辛 ○○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762 號判處 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91年12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第二行「91年間至95年間」,更正為「92年8 月21日於 高雄市○○區○○路20號虛設東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東渝 公司)起,至95年3 月10日為警查獲時止」,並刪除犯罪事 實內共同被告丁○○之部分(業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017 號判決無罪確定);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辛○○、子○○、 郭明倫、寅○○、卯○○、己○○、甲○○、癸○○、庚○ ○、戊○○、丑○○、壬○○、丙○○、乙○○於本院審理 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業已認罪,並經辯護人協助下與檢察官於審判外 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為:㈠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如主文 所載;㈡被告應於99年2 月2 日起至99年5 月2 日止三個月 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查本件 被告業於99年4 月22日分別捐助20萬元、30萬元與財團法人 臺灣世界展望會及高雄家庭扶助中心,而繳納完畢一節,有 上開二公益團體之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144 、145 頁)。本院審酌上開協商合意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不得認罪協商之情形,本件既經檢察官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 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均應依共同正犯連帶負責原則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宣告收收。至扣案之刷卡機1 台為中國信託銀行所有 ,租賃與東渝公司使用,業據辛○○陳明在卷(見警甲卷第



31頁),自無從併予沒收;本案其餘扣案之印章、金融卡、 存摺、帳單等物品,或非屬被告辛○○所有,或無證據證明 與本件犯行相關,及扣案之信用卡,依各信用卡背面之條款 ,信用卡分屬各銀行所有,而非持卡人所有;及本案其餘扣 案物,均非被告所有,且尚難認與本案有直接關連性,爰均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4 條之 4 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47 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 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 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提起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 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5年度偵字第8022、10503 號起訴書、96年度蒞字第20464 號補



充理由書。
附表:扣案物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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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扣押物品名稱 │ 備 註 │
│號│ │(本院卷一第116 頁以下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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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佑企業社存摺2 本 │編號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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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存摺2 本 │編號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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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東渝公司及東佑企業社刷卡消│編號23,扣押物品清單誤載│
│ │費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共229 │為239 張 │
│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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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東佑企業│編號39證物袋內 │
│ │社公司橡皮章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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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印章2 枚 │編號40證物袋內 │
│ │東佑企業社公司印章1 枚 │ │
│ │東成企業社公司印章3 枚 │ │
│ │佳祥企業社公司印章1 枚 │ │
│ │新揚生化科技公司印章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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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東渝公司資料1 批 │編號45 │
├─┼─────────────┼────────────┤
│7 │東成企業社資料1 份 │編號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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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東佑企業│編號58證物袋內 │
│ │社、新揚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發│ │
│ │票張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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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東渝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暨公│編號74 │
│ │司登記、章程等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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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東佑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證 │編號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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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東渝企業有限公司、東佑企業│編號76證物袋內 │
│ │社、新揚生化科技公司統一編│ │
│ │號橡皮章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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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揚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