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1年度,369號
TCEV,91,中小,369,200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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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五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甲○○簽發之票載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台灣土 地銀行北屯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五萬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竟遭 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 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裁判費500元+送達郵費170元=670元)。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 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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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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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年1月│年2月7│新台幣五萬元。 │台灣土地銀│0000000-│EP0000000 │
│ │ │日 │日 │ │行北屯分行│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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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