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董振楨即六愛醫院
訴訟代理人 甲○○○
柯淵波律師
被上訴人 鄧高文即國城特護中心
弄21號5樓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邱麗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