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7年度,20號
KSHV,97,重上,20,2010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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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蘇進財
遺產管理人  蘇林品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52 萬693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 萬877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第466 條之1 第4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並補
正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逾限即依同法第481 條、第444 條
第1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後段之規定,認上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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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