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51號
TNDV,106,消債更,151,2017061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秋蓮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請提出下列資料: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 色聯單)。
⒉受扶養人陳靖雯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⒊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㈡聲請人表示任職於昌鑫車燈製造有限公司,請提出在職證明 並陳報自任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 、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 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 本)。
㈢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6月起至106年5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㈤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 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 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1頁


參考資料
昌鑫車燈製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