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9年度,19號
KSHM,99,上易,19,201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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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9、2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
第212 、232 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76、4953、10867 、14
141 、15657 、16388 、17754 、20345 、20352 、28336 、28
734 、29874 、32884 號,97年度偵字第11991 、11992 號;追
加起訴案號:同署97年度偵續字第315 號、97年度偵字第27795
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同署97年度偵續字第315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所示之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R○○犯詐欺取財罪,共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二「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螢幕各壹台均沒收。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三部分)。
事 實
一、R○○自民國94年間起,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http://tw. bid.yahoo.com )以「redtw2002 」之帳號刊登拍賣網頁, 從事買賣「聖鬥士聖衣神話」、「SPECIAL WORKS 機器人大 戰原創機體」、「超合金魂GX」及「假面騎士」等日本玩具 公司所製造發售之系列模型玩具,其中「聖鬥士聖衣神話」 系列模型玩具係由日本BANDAI公司所製造發行,依授權銷售 地區係日本或日本以外地區之不同,可分為日版及代理版( 即授權其他地區銷售者)。因所售玩具價格合理,且交易信 用良好,而在該拍賣網站累積許多正面信用評價,復因預購 者眾多,無法由上開日本公司全數供貨,R○○遂分別於95 年4 月、8 月間,向居住日本劉甫盈及居住香港之蔡易洹 購買上開系列之模型玩具,以彌補不足部分。詎R○○見上 開系列模型玩具在網路上交易熱絡,甚為搶手,而有利可圖 ,明知自95年10月底某日起,其供貨來源已發生問題,自己 並無全數交貨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憑藉其於網路交易之正面評價比例甚高 而易為多數買家所信任之優勢,在高雄市三民區○○○路24 3 巷23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繼續 刊登預售相關系列模型玩具之網頁,並以較低之價格,開放 予不特定之買家下標訂購,並約定凡下標預訂者須先將貨款 匯予R○○,俟玩具在日本正式銷售時再交付貨品,而附表



一所示之買家,則於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競相下標預 購,並均於下標後依預購網頁之說明,如數匯款至R○○所 申辦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R○ ○不知情之妻子蕭雅穎所申辦之高雄德智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下標及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預購商品均 詳如附表一所示)。R○○收取貨款後,並未按買家所訂購 玩具模型之型號數量向日本採購,為避免完全不交貨致使買 家起疑,而無法再繼續詐騙,遂將購自劉甫盈、蔡易洹上開 系列之模型玩具,分批寄予部分買家以安撫買家,同時在拍 賣網頁上誆稱「貨物遭海關扣押」、「貨物已到尚在整理」 、「貨物已陸續寄出」等情,要買家稍安勿燥,其他買家因 見確實有人已收到預購之貨品,乃信以為真,並繼續向R○ ○下標預購玩具。然於95年11月間,R○○因遲延而未交付 貨品,致買家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檢舉,上開「redtw2002 」帳號遂遭停權而無法再繼續使用並刊登拍賣訊息,R○○ 遂於95年11月12日,以其不知情之兄長黃泰雄之名義,向雅 虎奇摩網站重新申請註冊「babymilo888tw 」帳號,並以該 帳號另行刊登拍賣網頁,繼續以預購方式販售上開模型玩具 ,並強調一律不當面交易,以免遭買家發現。嗣於95年12月 間,上開系列之相關模型玩具已陸續於日本發行販售,仍未 見R○○按預定數量出貨予買家,網路上買家催促甚頻,批 評質疑聲浪四起,R○○見情勢至此,即在其另所成立之「 天之界限」網路賣場(http://www.toyboundary.com )留 言,諉稱「日本因過年期間出貨不順」、「因日方片面漲價 ,且不能退款,必須繳納差額始可出貨」、「保證必退款給 買家」、「已經陸續退款」云云後,隨即避不處理退款或交 貨事宜,而以上開方式詐騙得款共新臺幣(下同)7 萬8,35 5 元(詐騙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買家至此始知受騙並報 警處理,經警於96年1 月18日16時10分許持搜索票至R○○ 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用以供詐欺各買家犯罪所 用之電腦主機及螢幕各1 台。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文山第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臺北縣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彰化縣警察 局員林分局報告,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臺北縣政 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追加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檢察官、上訴 人即被告(下稱被告)R○○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表示對於 全案卷證所存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40 至15 7 頁),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應認該等證據均得採為證據。貳、實體方面:
一、有罪部分:
㈠訊據被告R○○固不否認其先後有以「redtw2002 」、「ba bymilo888tw 」帳號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聖鬥 士聖衣神話」、「SPECIAL WORKS 機器人大戰原創機體」、 「超合金魂GX」及「假面騎士」等日本生產之模型玩具,而 附表一所示之買家,則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下標後依預 購網頁之說明,如數匯款至被告所申辦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其妻蕭雅穎所申辦之高雄德智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惟於匯款後均未取得商 品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並無詐欺 的意圖,伊從94年12月就開始以「redtw2002 」這個帳號賣 東西,是到95年10月底後,因為要出的商品發生問題,所以 才未能依約出貨等語。經查:
⒈上揭「redtw2002 」、「babymilo888tw 」之帳號均為被告 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所申設及使用,被告並以該等帳號於雅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預購上開「聖鬥士聖衣神話」、「SP ECIAL WORKS 機器人大戰原創機體」、「超合金魂GX」及「 假面騎士」等日本模型玩具之網頁,而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於瀏覽被告所刊登之上開拍賣網頁後,因相信被告真有能 力取得渠等所預購之商品,乃進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 下標購買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並匯款至被告上開高雄 三塊厝郵局帳戶(編號4 被害人卯○○於95年12月21日之匯 款,係匯款至證人即被告之妻蕭雅穎上開高雄德智郵局帳戶 ),惟渠等均未取得下標購買之商品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341 頁),並經證人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 被害人a○○等18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見偵卷 五第147 至150 頁、第156 至157 頁、第162 至164 頁、第



184 至186 頁、第196 至197 頁、第212 至213 頁、第260 至261 頁,警卷一第40至41頁、第44至45頁、第57至58頁、 第123 至124 頁、第133 至134 頁、第144 至145 頁,偵卷 四第259 頁,偵卷第7 至8 頁),並有「redtw2002 」帳 號之申設及登錄記錄、「redt w2002」及「babymilo888tw 」帳號之網路拍賣評價列印畫面、手機認證簡訊翻拍照片、 被告之上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存摺、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蕭雅穎之上開高雄德智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見偵卷四第172 至180 頁、偵卷三第2 至161 頁、 第289 頁、偵卷五第303 頁、第304 頁,偵卷二第21至222 頁,審易第67頁),及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證據資料等存卷 可憑,是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
⒉據證人蔡易洹於偵查中證稱:伊自95年8 月開始幫被告收購 玩具,但到95年10月以後,因被告開始沒有給伊貨款,伊剛 開始有繼續出貨,但後來就沒有幫他處理;95年12月之後, 被告的哥哥有匯款給伊以補之前的貨款,被告未給付之其餘 貨款,伊有聲請支付命令;伊並無告訴被告因為日本方面漲 價,要補足差額才能出貨等語(見偵卷一第42至46頁),核 與卷附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97年3 月 26日函檢附之蔡易洹所有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對帳單、 被告與蔡易洹交易之郵件內容、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 字第3225號支付命令等證據資料(見偵卷二第81至85頁,偵 卷三第160 至180 頁、第225 頁)所示,大致相符,是證人 蔡易洹上開所述,堪信為真實。而依證人蔡易洹上開證述內 容,可知被告雖曾向證人蔡易洹購買上開「聖鬥士聖衣神話 」系列模型玩具,然期間甚短,且因被告於95年10月以後即 未再給付貨款予證人蔡易洹,證人蔡易洹即未再幫被告收購 玩具,嗣並就被告所積欠之貨款,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衡 諸被告於原審自陳:至95年10月底開始,聖鬥士才開始有部 分遲延交貨等語(見審易卷第107 頁反面),所述時間點亦 與證人蔡易洹前開所述,互相吻合。足認證人蔡易洹確自95 年10月底某日,即因被告積欠貨款而不再出貨予被告。此外 ,參以被告陳稱:買家下標購買的數量,約有3 分之1 是向 蔡易洹購得等語(見原審232 號卷第74頁反面),則被告自 95年10月底某日,既已無法再自證人蔡易洹處取得應出貨數 量3 分之1 之模型玩具,勢必影響其交貨信用,被告係一智 識成熟之成年,就之自無不知之理,乃其明知已無法再就證 人蔡易洹處取得模型玩具,而將影響其交貨,竟仍一再接受 買家下單,若謂其無詐欺意圖,孰人能信?
⒊被告有向居住日本劉甫盈購買上開「聖鬥士聖衣神話」系



列模型玩具,並匯款至劉甫盈之妻姐即證人劉子頤所有之玉 山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又被告所販賣之價格較之其向劉甫 盈進貨之價格為低,劉甫盈於95年間且無調漲上開「聖鬥士 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之價格;再劉甫盈並因被告積欠其 貨款,乃未再繼續交付商品予被告,更於96年7 月初回臺向 被告索討貨款等情,業據證人劉子頤、黃一展於偵查中證述 明確(見偵卷一第36至39頁、第63至65頁),並有玉山銀行 松山分行97年3 月25日函檢附之劉子頤所有帳戶之開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見偵卷三第90至93頁、第101 至110 頁)在卷可佐。又被告原向之購買模型玩具之日本BANDAI公 司,於95年10月底宣布漲價,致被告沒有辦法按照原價格發 貨之情,亦經被告自陳在卷(見偵卷十八第4 至6 頁)。而 徵之被告確實有向劉甫盈購買商品,惟其向劉甫盈訂購商品 再轉賣予臺灣買家,實際上並無利可圖,且其明知其因未依 約給付貨款,劉甫盈已不再供貨,有如前述;而於95年10月 底後,被告亦知日本BANDAI公司及蔡易洹方面之供貨已生問 題,其竟仍繼續在前揭拍賣網站上刊登預購網頁,接受買家 之訂購,並收受買家預付之貨款,則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意圖至為灼然。是被告辯稱其並無詐欺之意圖,誠非事實, 自無可採。
⒋此外,再佐以被告上開所使用之「redtw2002 」、「babymi lo888tw 」帳號中之「賣方給的訊息」,亦記載買方需於下 標後2 日內完成匯款,否則一律取消該筆訂單等語,此有該 網頁畫面存卷可參(見偵卷三第210 至221 頁)。苟被告並 無詐欺意圖,則其於95年10月底既已知供貨來源出現問題, 自不該再行刊登拍賣網頁,並硬性規定買家定須先行匯款, 否則取消訂單,復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匯款後,未能交 付商品,亦未拒不返還款項。凡此益足徵被告於95年10月底 知悉本身已無供貨能力,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騙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無訛。
⒌被告雖稱事後有返還部分貨款,並寄送部分商品予被害人, 然此核係被告事後所為之補救措施,且多數非屬本件之被害 人,並無解於被告詐欺取財犯行之成立。
⒍綜上,被告上揭所辯,應係事後圖卸之詞,並無足採。事證 明確,其詐欺犯行,洵堪認定。
㈡核被告R○○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欺犯行,被害人不同, 所侵害之法益則不同,足見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至其對同一被害人所為之詐欺行為,應認係出於接 續詐欺同一被害人之犯意,而為接續犯。又被告上開18次詐



欺取財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悉符合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均 依法減輕其宣告刑之2 分之1 。
㈢原審認被告R○○罪證明確,因而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 查:⒈本件被告犯罪所得共計7 萬8,355 元,原判決認被告 犯罪所得共計7 萬9,355 元,事實認定,尚屬有誤。⒉前開 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雖係被告所申辦而供買家匯款及其提 款所用,然扣案之被告所有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存摺8 本 、提款卡1 張、印章1 枚,與被告「施用詐術取得財物」, 並無直接關聯,原判決以該等物品係被告所有,且供上網刊 登拍賣網頁、供買家匯款,及提領詐得款項所用之物,而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各主文項下諭知沒收,尚 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原判 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有誤,皆指摘原判決不當(「不 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詳後述),固均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 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之撤銷改判(含定執行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財富,明知商品貨源已 短缺,無力如數交付,竟利用網路拍賣之機會詐騙被害人交 付財物,行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詐騙所得為7 萬8,355 元 ,金額非鉅,且事後復已退款予被害人A○○、n○○、辛 ○○,並與被害人n○○、辛○○達成和解,該等被害人復 具狀表示願撤回告訴(此有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書存卷可稽 ,見偵卷二第5 、6 、9 、1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二「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又被告上開18次詐欺 取財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悉符合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均依 法減輕其宣告刑2 分之1 。扣案之電腦主機及螢幕各1 臺, 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前開詐欺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附表二各罪行主文項下諭知沒收。 至扣案之被告所有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存摺8 本、提款卡 1 張、印章1 枚,與被告前開犯行並無直接關聯;蕭雅穎所 申設之高雄德智郵局帳戶存摺1 本、提款卡1 張、印章1 枚 ,非被告所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 M 卡各1 枚及三星牌手機1 支,雖係被告所有,且刊登於拍 賣網頁上之聯絡方式,然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以該等電話用以 實施詐騙行為,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無罪(即追加起訴部分,如附表三)及不另為無罪諭知( 即起訴犯行扣除附表一部分,如附表四)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R○○自95年2 月間起,見上開系列模 型玩具在網路上交易有利可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明知自己無全數交貨之意願及能 力,仍憑藉其網路交易之正面評價比例甚高而易為多數買家 所信任之優勢,大量刊登預售相關系列模型玩具之網頁,並 以低於當時網路平均售價1 至2 成之價格,開放予不特定之 買家下標訂購,並約定預訂者須先將貨款匯予R○○,俟玩 具於3 至6 月後在日本正式銷售時再交付貨品。嗣果因其先 前信用良好,預購之價格又低於市價,而自95年2 月間起至 同年10月底(即前揭有罪部分之95年10月底某日之前1 日) 止,陸續吸引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人及其他買家競相下標 預購,並均於下標後如數匯款予R○○所申辦之上開高雄三 塊厝郵局帳戶內(下標及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預購商品均 詳附表三、附表四所示)。R○○收取貨款後,並未完全按 買家所訂購玩具模型之型號數量向日本採購,為避免長期完 全不交貨致使買家起疑,而無法再繼續詐騙,遂以分別向居 住日本劉甫盈及居住香港之蔡易洹購買上開系列之模型玩 具,分批少量部分寄給部分買家以安撫買家外,其餘部分貨 品則留作他用,其他買家因見確實有人已收到預購之貨品, 故而信以為真,並繼續向R○○下標預購玩具,迄於95年10 月間,R○○為再騙取更多買家下標訂購玩具,即自行成立 「天之界限」網路賣場(網址為http://www.toyboundary. com),販售包含上開系列之玩具商品,並以繳交1,000 元 加入會員即可享有該賣場全系列商品9 折優待,並可累積紅 利點數為號召,騙取入會費,致被害人o○○、Q○○及n ○○等人陷於錯誤而各繳交1,000 元予R○○(時間詳如附 表四編號10、39及51號所示)。而以上開方式詐騙如附表三 、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之金錢(詐騙金額詳附表三、附表四所 示),因認被告R○○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 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述詐欺取財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 ,證人黃泰雄蕭雅穎黃國樑、蔡易洹、劉子頤、黃一展 、林家億、l○○、亥○○之證述,附表三、四所示被害人 於警詢之指訴,及蔡易洹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歷史對帳單 、被告與蔡易洹交易之郵件內容影本、劉子頤玉山銀行松山 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下標訂購之網頁及得標信件畫面及 匯款單據,「redtw2002 」帳號之登錄記錄、臺灣索尼通訊 網路股份有限公司IP查詢單、被告所申辦上開高雄三塊厝郵 局帳戶之存摺、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redtw200 2 」、「babymilo888tw 」帳號之網路拍賣評價列印畫面、 手機任任簡訊翻拍照片、「psp0919 @yahoo.com.tw」帳號 之網路拍賣評價列印畫面、扣案之電腦檔案列印畫面等件, 為其論罪依據。
⒋訊據被告R○○堅決否認有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伊至95年10月底才知道日本方面供貨有問題,因伊係私下與 日本BANDAI公司業務員接洽,後來日本公司沒有出貨給伊, 伊才無法正常交貨予買家等語。經查:
⑴附表三、四所示之買家分別有於各該附表所示之時間下標向 被告預購「聖鬥士聖衣神話」等系列模型玩具,並將款項匯 至被告所有之上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及被告之妻蕭雅穎 所有之上開高雄德智郵局帳戶(蕭雅穎前開帳戶係由被告所 使用)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42 至355 頁) ,並經證人即被告之兄黃泰雄、證人即被告之妻蕭雅穎、證 人即附表三、四所示之買家(證人王世弘除外),分別於警 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附表三、四所示之買家下標訂購 之網頁、得標信件畫面及匯款單據、「redtw2002 」帳號之 登錄記錄、臺灣索尼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IP查詢單在卷可 資佐證,是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⑵被告前開刊登拍賣「聖鬥士聖衣神話」等系列模型玩具之網 頁,交易性質乃屬預購型態,亦即買方需先給付貨款,賣方 於確認收受貨款時,再向上游下單訂購買方所購買之商品, 或等候該商品上市始將商品交付買方完成交易,是依此類交 易模式,買方並無法立即取得所欲購買之商品,仍須等待一 段時日,此觀之被告所登載之拍賣網頁賣方資料訊息即明( 見偵卷五第140 至141 頁),故下標之買家均應知悉所預購 之商品需待一段時日始會收到,從而,被告主觀上是否有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自應以其刊登網頁供買家下標之 時認定基準點,尚非得以其日後有未依約交付預購商品之情



事,即遽予回推其當初主觀上必有詐欺之犯意。其次,被告 與買家成立交易後,必確實有依買家之訂購交付買家商品, 始能獲得買家對其正面信用評價,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參以 被告於95年10月底之前,有分別向居住日本劉甫盈及居住 香港之蔡易洹購買「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以交付 買家,有如前述,足認被告於95年10月底(即前揭有罪部分 之95年10月底某日之前1 日)之前,有依買家下標之內容採 購「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是其斯時經營前開拍 賣網頁,是否有詐欺之意,非無再予斟酌之餘地,尚難遽予 認定。
⑶又據被告供稱:伊係因奇摩雅虎拍賣網站嗣後需收取百分之 3 成交費,始於其他網站成「天之界限」賣場,所販售之商 品不限於上開「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商品,尚有 販賣其他商品等語(見原審212 號卷第97頁反面至98頁), 再參以前開「天之界限」網頁畫面所示,確實除「聖鬥士聖 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商品,尚有販賣其他商品(見偵卷五 第128 頁),足證被告前揭所言,應非完全無稽,是被告成 立「天之界限」賣場之目的並非專為販賣「聖鬥士聖衣神話 」系列模型玩具,買家亦可於該賣場購買其他商品,殆可認 定。此外,繳納入會費1,000 元即可成為會員,並享有購物 折扣,會員以入會費換取折扣代價,乃一般賣場慣用之行銷 手法,此為眾所週知之事,且是否加入會員、繳納費會,亦 係買家思慮、算計後所為之決定,故僅憑據被告於95年10月 間,除於前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redtw2002 」之帳號刊 登拍賣網頁,買賣「聖鬥士聖衣神話」等系列模型玩具外, 另再行成立「天之界限」網路賣場,即認其必具詐欺之犯意 ,容屬遽然。
⑷至麗嬰股份有限公司雖於97年8 月函覆檢察官,稱:「本公 司並未於民國95年底全面提高該系列玩具(即聖衣神話系列 模型玩具)之售價」等語(見偵卷三第236 頁)。然麗嬰股 份有限公司代理日本「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其 是否調漲售價,此牽涉其與日本BANDAI公司間之代理契約內 容、市場考量、銷售策略,尚非單一因素即可決定,且與被 告係屬「個體戶」之販賣者不同,是自難憑據麗嬰股份有限 公司此份函文,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⑸被告有於95年3 月至96年1 月間,以「psp0919 」帳號在雅 虎奇摩網站從事模型玩具買賣,並交貨正常之情,固有該網 頁資料在卷(見偵卷三第33至48頁)。惟核之被告於該拍賣 網頁所販賣之模型玩具,並非僅有「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 ,尚包括其他各系列之模型玩具,甚且於95年10月底前,「



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之販售僅占少數,此觀之前 揭網頁資料亦可明證,是尚難因被告於95年10月底前,有於 前開網站販賣少數之「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且 有依約交付之事實,即遽認被告於95年10月底(即前揭有罪 部分之95年10月底某日之前1 日)之前,在「redtw2002 」 、「babymilo888tw 」等拍賣網頁販售「聖鬥士聖衣神話」 系列模型玩具,或在「天之界限」網路賣場要求入會須繳納 1,000 元入會費,即係基於詐騙之意圖所為。 ⑹另「ebcraft 戰國之劍巫女」(附表三編號2 、79)、「司 淳作品瑞木PVC 」(附表三編號2 、附表四編號20、56、79 )、「機器人大戰SRX 模型」(附表四編號4 、42、69、70 )、「機器人大戰原創機體」(附表四編號30) 、「BANDAI 超合金魂GX-34 鋼巴達模型」(附表四編號46、59、69)、 「SIN 假面場景組」(附表四編號59、71)、「假面騎士裝 著變身」(附表四編號59)、「假面騎士響鬼」(附表四編 號59)、「SIC 牙狼」(附表四編號61、附表五編號1 )、 「魔神皇后」(附表四編號69)、「TANDEM TWIN 動物系列 山貓」(附表四編號79)等模型玩具,雖非屬「聖鬥士聖衣 神話」系列,而被告亦自承其中「機器人大戰SRX 模型」、 「機器人大戰原創機體」、「假面騎士響鬼」,其並未出貨 予買家(見本院卷第157 頁),惟未能依約出貨原因多端, 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此部分未出貨,係意在詐欺各該買 家;復除各該買家之單一指訴外,未能提出其他證據用以證 明被告除前開「機器人大戰SRX 模型」、「機器人大戰原創 機體」、「假面騎士響鬼」外,其餘模型玩具亦未出貨,是 尚難僅憑各該買家之單一指訴,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⒎綜上,依檢察官所舉之上揭證據,雖可證明被告自95年2 月 間即有刊登預售「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之網頁, 且事後未交付商品予如附表三、四所示買家,然尚難以此即 遽認被告於95年10月底(即前揭有罪部分之95年10月底某日 之前1 日)之前,即具詐欺之犯意,是檢察官就此所為訴訟 上之證明,實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 明被告有何前揭被訴之詐欺犯行,其此部分之犯罪自屬不能 證明,依諸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01 第1 項之規定,自應就附 表三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而附表四部分,因公訴意旨認 此部分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係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⒏原審因而就附表三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 官上訴仍執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叁、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五部分):
移送併辦(97年度偵續字第315 號)意旨另以:被告R○○ 刊登上開預購日本玩具商品之不實訊息,致被害人g○○陷 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下標購買如附表五所示之 商品,並匯款至R○○上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而認被告 此部分犯行,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等語。惟此部分與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並無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得併予審理;而附表四部分復經本院認 應不另為無罪諭知,前已述及,是此部分自無從併予審理, 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編號 │被害人│ 下標時間 │ 匯款金額 │ 預購商品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起訴│ │ 匯款時間 │(新臺幣)│ │ │
│書編號│ │(年/月/日)│ │ │ │
│) │ │ │ │ │ │
├───┼───┼──────┼─────┼──────┼──────────┤
│ 1 │a○○│ 95/11/14 │ 3,400元 │天貴星代理版│①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
│ │ │(95/11/14)│ │、天貴星日版│明細表影本1 紙(見偵│
│(5) │ │ │ │2 組 │卷五第161 頁) │
├───┼───┼──────┼─────┼──────┼──────────┤




│ 2 │丁○○│ 95/11/07 │ 2,050元 │聖鬥士模型2 │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95/11/07)│ │件 │ 表影本1 紙(見偵卷│
│(6) │ │ │ │ │ 五第165 頁) │
│ │ │ │ │ │②丁○○所有之華南銀│
│ │ │ │ │ │ 行七堵分行帳戶存摺│
│ │ │ │ │ │ 封面及內頁影本(見│
│ │ │ │ │ │ 偵 卷五第166 、167│
│ │ │ │ │ │ 、169 頁) │
├───┼───┼──────┼─────┼──────┼──────────┤
│ 3 │巳○○│ 95/11/10 │ 3,150元 │聖鬥士模型3 │①巳○○所有之帳戶存│
│ │ │(95/11/10)│ │件 │ 摺節本(見偵卷五第│
│(9) │ │ │ │ │ 187 頁) │
│ │ │ │ │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表影本1 紙(見偵卷│
│ │ │ │ │ │ 五第187 頁) │
├───┼───┼──────┼─────┼──────┼──────────┤
│ 4 │卯○○│ 95/12/07 │1,600元 │聖鬥士模型 │①得標信件資料畫面、│
│ │ │(95/12/08)│ │ │ 與被告電子郵件往來│
│(12)│ │ │ │ │ 資料(見偵卷五第 │
│ │ ├──────┼─────┼──────┤ 198 至202 頁) │
│ │ │ 95/12/21 │2,655元 │聖鬥士海鬥士│②卯○○所有之彰化銀│
│ │ │(95/12/21)│ │魔鬼魚日版1 │ 行復興分行帳戶存摺│
│ │ │ │ │件、海龍日版│ 封面及內頁影本(見│
│ │ │ │ │1 件、雙子座│ 偵卷五第203 至204 │
│ │ │ │ │胸像日版1 件│ 頁) │
├───┼───┼──────┼─────┼──────┼──────────┤
│ 5 │A○○│ 95/11/08 │ 3,000元 │神鬥士雙頭龍│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95/11/08)│ │3件 、大熊星│ 表影本2 紙(見偵卷│
│(13)│ │ │ │座2 件、天貴│ 五第214 頁) │
│ │ ├──────┼─────┤星米諾斯3 件│②退款資料、退款之自│
│ │ │ 95/12/13 │ 3,000元 │、魔鬼魚3 件│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95/12/13)│ │ │ 影本(見偵卷四第 │
│ │ │ │ │ │ 221 、222 頁) │
├───┼───┼──────┼─────┼──────┼──────────┤
│ 6 │亥○○│ 95/11/19 │1萬5,100元│SPECIAL WORK│①拍賣網頁資料、與被│
│ │ │(95/11/21)│ │機器人大戰原│ 告電子郵件往來資料│
│(22)│ │ │ │創機體-SRX │ 影本(見偵卷四第 │
│ │ │ │ │VARIABLE BOX│ 290至293、295頁) │
│ │ │ │ │1 件 │②亥○○之0000000000│
│ │ │ │ │ │ 77帳戶存摺節本(見│




│ │ │ │ │ │ 偵卷四第294 頁) │
│ │ │ │ │ │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聯單影本(見偵卷四│
│ │ │ │ │ │ 第289頁) │
│ │ │ │ │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紀錄表影本(見偵卷│
│ │ │ │ │ │ 五第334 、335 、 │
│ │ │ │ │ │ 342 頁) │
├───┼───┼──────┼─────┼──────┼──────────┤
│ 7 │天○○│ 95/12/01 │ 2,000元 │最後青銅一輝│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95/12/02)│ │2件 │ 案件紀錄表影本、受│
│(33)│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簡便格式表(見偵卷│
│ │ │ │ │ │ 五第151、152頁) │
├───┼───┼──────┼─────┼──────┼──────────┤
│ 8 │n○○│ 95/11/06 │ 1,100元 │聖鬥士最後一│①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95/11/06)│ │輝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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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