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9、2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
第212 、232 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76、4953、10867 、14
141 、15657 、16388 、17754 、20345 、20352 、28336 、28
734 、29874 、32884 號,97年度偵字第11991 、11992 號;追
加起訴案號:同署97年度偵續字第315 號、97年度偵字第27795
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同署97年度偵續字第315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所示之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R○○犯詐欺取財罪,共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二「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螢幕各壹台均沒收。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三部分)。
事 實
一、R○○自民國94年間起,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http://tw. bid.yahoo.com )以「redtw2002 」之帳號刊登拍賣網頁, 從事買賣「聖鬥士聖衣神話」、「SPECIAL WORKS 機器人大 戰原創機體」、「超合金魂GX」及「假面騎士」等日本玩具 公司所製造發售之系列模型玩具,其中「聖鬥士聖衣神話」 系列模型玩具係由日本BANDAI公司所製造發行,依授權銷售 地區係日本或日本以外地區之不同,可分為日版及代理版( 即授權其他地區銷售者)。因所售玩具價格合理,且交易信 用良好,而在該拍賣網站累積許多正面信用評價,復因預購 者眾多,無法由上開日本公司全數供貨,R○○遂分別於95 年4 月、8 月間,向居住日本之劉甫盈及居住香港之蔡易洹 購買上開系列之模型玩具,以彌補不足部分。詎R○○見上 開系列模型玩具在網路上交易熱絡,甚為搶手,而有利可圖 ,明知自95年10月底某日起,其供貨來源已發生問題,自己 並無全數交貨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憑藉其於網路交易之正面評價比例甚高 而易為多數買家所信任之優勢,在高雄市三民區○○○路24 3 巷23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繼續 刊登預售相關系列模型玩具之網頁,並以較低之價格,開放 予不特定之買家下標訂購,並約定凡下標預訂者須先將貨款 匯予R○○,俟玩具在日本正式銷售時再交付貨品,而附表
一所示之買家,則於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競相下標預 購,並均於下標後依預購網頁之說明,如數匯款至R○○所 申辦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R○ ○不知情之妻子蕭雅穎所申辦之高雄德智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下標及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預購商品均 詳如附表一所示)。R○○收取貨款後,並未按買家所訂購 玩具模型之型號數量向日本採購,為避免完全不交貨致使買 家起疑,而無法再繼續詐騙,遂將購自劉甫盈、蔡易洹上開 系列之模型玩具,分批寄予部分買家以安撫買家,同時在拍 賣網頁上誆稱「貨物遭海關扣押」、「貨物已到尚在整理」 、「貨物已陸續寄出」等情,要買家稍安勿燥,其他買家因 見確實有人已收到預購之貨品,乃信以為真,並繼續向R○ ○下標預購玩具。然於95年11月間,R○○因遲延而未交付 貨品,致買家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檢舉,上開「redtw2002 」帳號遂遭停權而無法再繼續使用並刊登拍賣訊息,R○○ 遂於95年11月12日,以其不知情之兄長黃泰雄之名義,向雅 虎奇摩網站重新申請註冊「babymilo888tw 」帳號,並以該 帳號另行刊登拍賣網頁,繼續以預購方式販售上開模型玩具 ,並強調一律不當面交易,以免遭買家發現。嗣於95年12月 間,上開系列之相關模型玩具已陸續於日本發行販售,仍未 見R○○按預定數量出貨予買家,網路上買家催促甚頻,批 評質疑聲浪四起,R○○見情勢至此,即在其另所成立之「 天之界限」網路賣場(http://www.toyboundary.com )留 言,諉稱「日本因過年期間出貨不順」、「因日方片面漲價 ,且不能退款,必須繳納差額始可出貨」、「保證必退款給 買家」、「已經陸續退款」云云後,隨即避不處理退款或交 貨事宜,而以上開方式詐騙得款共新臺幣(下同)7 萬8,35 5 元(詐騙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買家至此始知受騙並報 警處理,經警於96年1 月18日16時10分許持搜索票至R○○ 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用以供詐欺各買家犯罪所 用之電腦主機及螢幕各1 台。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文山第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臺北縣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彰化縣警察 局員林分局報告,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臺北縣政 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追加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檢察官、上訴 人即被告(下稱被告)R○○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表示對於 全案卷證所存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40 至15 7 頁),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應認該等證據均得採為證據。貳、實體方面:
一、有罪部分:
㈠訊據被告R○○固不否認其先後有以「redtw2002 」、「ba bymilo888tw 」帳號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聖鬥 士聖衣神話」、「SPECIAL WORKS 機器人大戰原創機體」、 「超合金魂GX」及「假面騎士」等日本生產之模型玩具,而 附表一所示之買家,則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下標後依預 購網頁之說明,如數匯款至被告所申辦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其妻蕭雅穎所申辦之高雄德智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惟於匯款後均未取得商 品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並無詐欺 的意圖,伊從94年12月就開始以「redtw2002 」這個帳號賣 東西,是到95年10月底後,因為要出的商品發生問題,所以 才未能依約出貨等語。經查:
⒈上揭「redtw2002 」、「babymilo888tw 」之帳號均為被告 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所申設及使用,被告並以該等帳號於雅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預購上開「聖鬥士聖衣神話」、「SP ECIAL WORKS 機器人大戰原創機體」、「超合金魂GX」及「 假面騎士」等日本模型玩具之網頁,而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於瀏覽被告所刊登之上開拍賣網頁後,因相信被告真有能 力取得渠等所預購之商品,乃進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 下標購買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並匯款至被告上開高雄 三塊厝郵局帳戶(編號4 被害人卯○○於95年12月21日之匯 款,係匯款至證人即被告之妻蕭雅穎上開高雄德智郵局帳戶 ),惟渠等均未取得下標購買之商品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341 頁),並經證人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 被害人a○○等18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見偵卷 五第147 至150 頁、第156 至157 頁、第162 至164 頁、第
184 至186 頁、第196 至197 頁、第212 至213 頁、第260 至261 頁,警卷一第40至41頁、第44至45頁、第57至58頁、 第123 至124 頁、第133 至134 頁、第144 至145 頁,偵卷 四第259 頁,偵卷第7 至8 頁),並有「redtw2002 」帳 號之申設及登錄記錄、「redt w2002」及「babymilo888tw 」帳號之網路拍賣評價列印畫面、手機認證簡訊翻拍照片、 被告之上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存摺、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蕭雅穎之上開高雄德智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見偵卷四第172 至180 頁、偵卷三第2 至161 頁、 第289 頁、偵卷五第303 頁、第304 頁,偵卷二第21至222 頁,審易第67頁),及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證據資料等存卷 可憑,是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
⒉據證人蔡易洹於偵查中證稱:伊自95年8 月開始幫被告收購 玩具,但到95年10月以後,因被告開始沒有給伊貨款,伊剛 開始有繼續出貨,但後來就沒有幫他處理;95年12月之後, 被告的哥哥有匯款給伊以補之前的貨款,被告未給付之其餘 貨款,伊有聲請支付命令;伊並無告訴被告因為日本方面漲 價,要補足差額才能出貨等語(見偵卷一第42至46頁),核 與卷附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97年3 月 26日函檢附之蔡易洹所有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對帳單、 被告與蔡易洹交易之郵件內容、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 字第3225號支付命令等證據資料(見偵卷二第81至85頁,偵 卷三第160 至180 頁、第225 頁)所示,大致相符,是證人 蔡易洹上開所述,堪信為真實。而依證人蔡易洹上開證述內 容,可知被告雖曾向證人蔡易洹購買上開「聖鬥士聖衣神話 」系列模型玩具,然期間甚短,且因被告於95年10月以後即 未再給付貨款予證人蔡易洹,證人蔡易洹即未再幫被告收購 玩具,嗣並就被告所積欠之貨款,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衡 諸被告於原審自陳:至95年10月底開始,聖鬥士才開始有部 分遲延交貨等語(見審易卷第107 頁反面),所述時間點亦 與證人蔡易洹前開所述,互相吻合。足認證人蔡易洹確自95 年10月底某日,即因被告積欠貨款而不再出貨予被告。此外 ,參以被告陳稱:買家下標購買的數量,約有3 分之1 是向 蔡易洹購得等語(見原審232 號卷第74頁反面),則被告自 95年10月底某日,既已無法再自證人蔡易洹處取得應出貨數 量3 分之1 之模型玩具,勢必影響其交貨信用,被告係一智 識成熟之成年,就之自無不知之理,乃其明知已無法再就證 人蔡易洹處取得模型玩具,而將影響其交貨,竟仍一再接受 買家下單,若謂其無詐欺意圖,孰人能信?
⒊被告有向居住日本之劉甫盈購買上開「聖鬥士聖衣神話」系
列模型玩具,並匯款至劉甫盈之妻姐即證人劉子頤所有之玉 山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又被告所販賣之價格較之其向劉甫 盈進貨之價格為低,劉甫盈於95年間且無調漲上開「聖鬥士 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之價格;再劉甫盈並因被告積欠其 貨款,乃未再繼續交付商品予被告,更於96年7 月初回臺向 被告索討貨款等情,業據證人劉子頤、黃一展於偵查中證述 明確(見偵卷一第36至39頁、第63至65頁),並有玉山銀行 松山分行97年3 月25日函檢附之劉子頤所有帳戶之開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見偵卷三第90至93頁、第101 至110 頁)在卷可佐。又被告原向之購買模型玩具之日本BANDAI公 司,於95年10月底宣布漲價,致被告沒有辦法按照原價格發 貨之情,亦經被告自陳在卷(見偵卷十八第4 至6 頁)。而 徵之被告確實有向劉甫盈購買商品,惟其向劉甫盈訂購商品 再轉賣予臺灣買家,實際上並無利可圖,且其明知其因未依 約給付貨款,劉甫盈已不再供貨,有如前述;而於95年10月 底後,被告亦知日本BANDAI公司及蔡易洹方面之供貨已生問 題,其竟仍繼續在前揭拍賣網站上刊登預購網頁,接受買家 之訂購,並收受買家預付之貨款,則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意圖至為灼然。是被告辯稱其並無詐欺之意圖,誠非事實, 自無可採。
⒋此外,再佐以被告上開所使用之「redtw2002 」、「babymi lo888tw 」帳號中之「賣方給的訊息」,亦記載買方需於下 標後2 日內完成匯款,否則一律取消該筆訂單等語,此有該 網頁畫面存卷可參(見偵卷三第210 至221 頁)。苟被告並 無詐欺意圖,則其於95年10月底既已知供貨來源出現問題, 自不該再行刊登拍賣網頁,並硬性規定買家定須先行匯款, 否則取消訂單,復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匯款後,未能交 付商品,亦未拒不返還款項。凡此益足徵被告於95年10月底 知悉本身已無供貨能力,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騙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無訛。
⒌被告雖稱事後有返還部分貨款,並寄送部分商品予被害人, 然此核係被告事後所為之補救措施,且多數非屬本件之被害 人,並無解於被告詐欺取財犯行之成立。
⒍綜上,被告上揭所辯,應係事後圖卸之詞,並無足採。事證 明確,其詐欺犯行,洵堪認定。
㈡核被告R○○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欺犯行,被害人不同, 所侵害之法益則不同,足見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至其對同一被害人所為之詐欺行為,應認係出於接 續詐欺同一被害人之犯意,而為接續犯。又被告上開18次詐
欺取財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悉符合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均 依法減輕其宣告刑之2 分之1 。
㈢原審認被告R○○罪證明確,因而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 查:⒈本件被告犯罪所得共計7 萬8,355 元,原判決認被告 犯罪所得共計7 萬9,355 元,事實認定,尚屬有誤。⒉前開 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雖係被告所申辦而供買家匯款及其提 款所用,然扣案之被告所有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存摺8 本 、提款卡1 張、印章1 枚,與被告「施用詐術取得財物」, 並無直接關聯,原判決以該等物品係被告所有,且供上網刊 登拍賣網頁、供買家匯款,及提領詐得款項所用之物,而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各主文項下諭知沒收,尚 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原判 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有誤,皆指摘原判決不當(「不 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詳後述),固均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 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之撤銷改判(含定執行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財富,明知商品貨源已 短缺,無力如數交付,竟利用網路拍賣之機會詐騙被害人交 付財物,行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詐騙所得為7 萬8,355 元 ,金額非鉅,且事後復已退款予被害人A○○、n○○、辛 ○○,並與被害人n○○、辛○○達成和解,該等被害人復 具狀表示願撤回告訴(此有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書存卷可稽 ,見偵卷二第5 、6 、9 、1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二「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又被告上開18次詐欺 取財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悉符合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均依 法減輕其宣告刑2 分之1 。扣案之電腦主機及螢幕各1 臺, 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前開詐欺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附表二各罪行主文項下諭知沒收。 至扣案之被告所有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存摺8 本、提款卡 1 張、印章1 枚,與被告前開犯行並無直接關聯;蕭雅穎所 申設之高雄德智郵局帳戶存摺1 本、提款卡1 張、印章1 枚 ,非被告所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 M 卡各1 枚及三星牌手機1 支,雖係被告所有,且刊登於拍 賣網頁上之聯絡方式,然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以該等電話用以 實施詐騙行為,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無罪(即追加起訴部分,如附表三)及不另為無罪諭知( 即起訴犯行扣除附表一部分,如附表四)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R○○自95年2 月間起,見上開系列模 型玩具在網路上交易有利可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明知自己無全數交貨之意願及能 力,仍憑藉其網路交易之正面評價比例甚高而易為多數買家 所信任之優勢,大量刊登預售相關系列模型玩具之網頁,並 以低於當時網路平均售價1 至2 成之價格,開放予不特定之 買家下標訂購,並約定預訂者須先將貨款匯予R○○,俟玩 具於3 至6 月後在日本正式銷售時再交付貨品。嗣果因其先 前信用良好,預購之價格又低於市價,而自95年2 月間起至 同年10月底(即前揭有罪部分之95年10月底某日之前1 日) 止,陸續吸引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人及其他買家競相下標 預購,並均於下標後如數匯款予R○○所申辦之上開高雄三 塊厝郵局帳戶內(下標及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預購商品均 詳附表三、附表四所示)。R○○收取貨款後,並未完全按 買家所訂購玩具模型之型號數量向日本採購,為避免長期完 全不交貨致使買家起疑,而無法再繼續詐騙,遂以分別向居 住日本之劉甫盈及居住香港之蔡易洹購買上開系列之模型玩 具,分批少量部分寄給部分買家以安撫買家外,其餘部分貨 品則留作他用,其他買家因見確實有人已收到預購之貨品, 故而信以為真,並繼續向R○○下標預購玩具,迄於95年10 月間,R○○為再騙取更多買家下標訂購玩具,即自行成立 「天之界限」網路賣場(網址為http://www.toyboundary. com),販售包含上開系列之玩具商品,並以繳交1,000 元 加入會員即可享有該賣場全系列商品9 折優待,並可累積紅 利點數為號召,騙取入會費,致被害人o○○、Q○○及n ○○等人陷於錯誤而各繳交1,000 元予R○○(時間詳如附 表四編號10、39及51號所示)。而以上開方式詐騙如附表三 、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之金錢(詐騙金額詳附表三、附表四所 示),因認被告R○○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 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述詐欺取財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 ,證人黃泰雄、蕭雅穎、黃國樑、蔡易洹、劉子頤、黃一展 、林家億、l○○、亥○○之證述,附表三、四所示被害人 於警詢之指訴,及蔡易洹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歷史對帳單 、被告與蔡易洹交易之郵件內容影本、劉子頤玉山銀行松山 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下標訂購之網頁及得標信件畫面及 匯款單據,「redtw2002 」帳號之登錄記錄、臺灣索尼通訊 網路股份有限公司IP查詢單、被告所申辦上開高雄三塊厝郵 局帳戶之存摺、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redtw200 2 」、「babymilo888tw 」帳號之網路拍賣評價列印畫面、 手機任任簡訊翻拍照片、「psp0919 @yahoo.com.tw」帳號 之網路拍賣評價列印畫面、扣案之電腦檔案列印畫面等件, 為其論罪依據。
⒋訊據被告R○○堅決否認有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伊至95年10月底才知道日本方面供貨有問題,因伊係私下與 日本BANDAI公司業務員接洽,後來日本公司沒有出貨給伊, 伊才無法正常交貨予買家等語。經查:
⑴附表三、四所示之買家分別有於各該附表所示之時間下標向 被告預購「聖鬥士聖衣神話」等系列模型玩具,並將款項匯 至被告所有之上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及被告之妻蕭雅穎 所有之上開高雄德智郵局帳戶(蕭雅穎前開帳戶係由被告所 使用)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42 至355 頁) ,並經證人即被告之兄黃泰雄、證人即被告之妻蕭雅穎、證 人即附表三、四所示之買家(證人王世弘除外),分別於警 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附表三、四所示之買家下標訂購 之網頁、得標信件畫面及匯款單據、「redtw2002 」帳號之 登錄記錄、臺灣索尼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IP查詢單在卷可 資佐證,是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⑵被告前開刊登拍賣「聖鬥士聖衣神話」等系列模型玩具之網 頁,交易性質乃屬預購型態,亦即買方需先給付貨款,賣方 於確認收受貨款時,再向上游下單訂購買方所購買之商品, 或等候該商品上市始將商品交付買方完成交易,是依此類交 易模式,買方並無法立即取得所欲購買之商品,仍須等待一 段時日,此觀之被告所登載之拍賣網頁賣方資料訊息即明( 見偵卷五第140 至141 頁),故下標之買家均應知悉所預購 之商品需待一段時日始會收到,從而,被告主觀上是否有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自應以其刊登網頁供買家下標之 時認定基準點,尚非得以其日後有未依約交付預購商品之情
事,即遽予回推其當初主觀上必有詐欺之犯意。其次,被告 與買家成立交易後,必確實有依買家之訂購交付買家商品, 始能獲得買家對其正面信用評價,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參以 被告於95年10月底之前,有分別向居住日本之劉甫盈及居住 香港之蔡易洹購買「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以交付 買家,有如前述,足認被告於95年10月底(即前揭有罪部分 之95年10月底某日之前1 日)之前,有依買家下標之內容採 購「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是其斯時經營前開拍 賣網頁,是否有詐欺之意,非無再予斟酌之餘地,尚難遽予 認定。
⑶又據被告供稱:伊係因奇摩雅虎拍賣網站嗣後需收取百分之 3 成交費,始於其他網站成「天之界限」賣場,所販售之商 品不限於上開「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商品,尚有 販賣其他商品等語(見原審212 號卷第97頁反面至98頁), 再參以前開「天之界限」網頁畫面所示,確實除「聖鬥士聖 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商品,尚有販賣其他商品(見偵卷五 第128 頁),足證被告前揭所言,應非完全無稽,是被告成 立「天之界限」賣場之目的並非專為販賣「聖鬥士聖衣神話 」系列模型玩具,買家亦可於該賣場購買其他商品,殆可認 定。此外,繳納入會費1,000 元即可成為會員,並享有購物 折扣,會員以入會費換取折扣代價,乃一般賣場慣用之行銷 手法,此為眾所週知之事,且是否加入會員、繳納費會,亦 係買家思慮、算計後所為之決定,故僅憑據被告於95年10月 間,除於前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redtw2002 」之帳號刊 登拍賣網頁,買賣「聖鬥士聖衣神話」等系列模型玩具外, 另再行成立「天之界限」網路賣場,即認其必具詐欺之犯意 ,容屬遽然。
⑷至麗嬰股份有限公司雖於97年8 月函覆檢察官,稱:「本公 司並未於民國95年底全面提高該系列玩具(即聖衣神話系列 模型玩具)之售價」等語(見偵卷三第236 頁)。然麗嬰股 份有限公司代理日本「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其 是否調漲售價,此牽涉其與日本BANDAI公司間之代理契約內 容、市場考量、銷售策略,尚非單一因素即可決定,且與被 告係屬「個體戶」之販賣者不同,是自難憑據麗嬰股份有限 公司此份函文,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⑸被告有於95年3 月至96年1 月間,以「psp0919 」帳號在雅 虎奇摩網站從事模型玩具買賣,並交貨正常之情,固有該網 頁資料在卷(見偵卷三第33至48頁)。惟核之被告於該拍賣 網頁所販賣之模型玩具,並非僅有「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 ,尚包括其他各系列之模型玩具,甚且於95年10月底前,「
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之販售僅占少數,此觀之前 揭網頁資料亦可明證,是尚難因被告於95年10月底前,有於 前開網站販賣少數之「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且 有依約交付之事實,即遽認被告於95年10月底(即前揭有罪 部分之95年10月底某日之前1 日)之前,在「redtw2002 」 、「babymilo888tw 」等拍賣網頁販售「聖鬥士聖衣神話」 系列模型玩具,或在「天之界限」網路賣場要求入會須繳納 1,000 元入會費,即係基於詐騙之意圖所為。 ⑹另「ebcraft 戰國之劍巫女」(附表三編號2 、79)、「司 淳作品瑞木PVC 」(附表三編號2 、附表四編號20、56、79 )、「機器人大戰SRX 模型」(附表四編號4 、42、69、70 )、「機器人大戰原創機體」(附表四編號30) 、「BANDAI 超合金魂GX-34 鋼巴達模型」(附表四編號46、59、69)、 「SIN 假面場景組」(附表四編號59、71)、「假面騎士裝 著變身」(附表四編號59)、「假面騎士響鬼」(附表四編 號59)、「SIC 牙狼」(附表四編號61、附表五編號1 )、 「魔神皇后」(附表四編號69)、「TANDEM TWIN 動物系列 山貓」(附表四編號79)等模型玩具,雖非屬「聖鬥士聖衣 神話」系列,而被告亦自承其中「機器人大戰SRX 模型」、 「機器人大戰原創機體」、「假面騎士響鬼」,其並未出貨 予買家(見本院卷第157 頁),惟未能依約出貨原因多端, 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此部分未出貨,係意在詐欺各該買 家;復除各該買家之單一指訴外,未能提出其他證據用以證 明被告除前開「機器人大戰SRX 模型」、「機器人大戰原創 機體」、「假面騎士響鬼」外,其餘模型玩具亦未出貨,是 尚難僅憑各該買家之單一指訴,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⒎綜上,依檢察官所舉之上揭證據,雖可證明被告自95年2 月 間即有刊登預售「聖鬥士聖衣神話」系列模型玩具之網頁, 且事後未交付商品予如附表三、四所示買家,然尚難以此即 遽認被告於95年10月底(即前揭有罪部分之95年10月底某日 之前1 日)之前,即具詐欺之犯意,是檢察官就此所為訴訟 上之證明,實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 明被告有何前揭被訴之詐欺犯行,其此部分之犯罪自屬不能 證明,依諸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01 第1 項之規定,自應就附 表三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而附表四部分,因公訴意旨認 此部分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係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⒏原審因而就附表三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 官上訴仍執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叁、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五部分):
移送併辦(97年度偵續字第315 號)意旨另以:被告R○○ 刊登上開預購日本玩具商品之不實訊息,致被害人g○○陷 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下標購買如附表五所示之 商品,並匯款至R○○上開高雄三塊厝郵局帳戶,而認被告 此部分犯行,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等語。惟此部分與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並無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得併予審理;而附表四部分復經本院認 應不另為無罪諭知,前已述及,是此部分自無從併予審理, 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編號 │被害人│ 下標時間 │ 匯款金額 │ 預購商品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起訴│ │ 匯款時間 │(新臺幣)│ │ │
│書編號│ │(年/月/日)│ │ │ │
│) │ │ │ │ │ │
├───┼───┼──────┼─────┼──────┼──────────┤
│ 1 │a○○│ 95/11/14 │ 3,400元 │天貴星代理版│①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
│ │ │(95/11/14)│ │、天貴星日版│明細表影本1 紙(見偵│
│(5) │ │ │ │2 組 │卷五第161 頁) │
├───┼───┼──────┼─────┼──────┼──────────┤
│ 2 │丁○○│ 95/11/07 │ 2,050元 │聖鬥士模型2 │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95/11/07)│ │件 │ 表影本1 紙(見偵卷│
│(6) │ │ │ │ │ 五第165 頁) │
│ │ │ │ │ │②丁○○所有之華南銀│
│ │ │ │ │ │ 行七堵分行帳戶存摺│
│ │ │ │ │ │ 封面及內頁影本(見│
│ │ │ │ │ │ 偵 卷五第166 、167│
│ │ │ │ │ │ 、169 頁) │
├───┼───┼──────┼─────┼──────┼──────────┤
│ 3 │巳○○│ 95/11/10 │ 3,150元 │聖鬥士模型3 │①巳○○所有之帳戶存│
│ │ │(95/11/10)│ │件 │ 摺節本(見偵卷五第│
│(9) │ │ │ │ │ 187 頁) │
│ │ │ │ │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表影本1 紙(見偵卷│
│ │ │ │ │ │ 五第187 頁) │
├───┼───┼──────┼─────┼──────┼──────────┤
│ 4 │卯○○│ 95/12/07 │1,600元 │聖鬥士模型 │①得標信件資料畫面、│
│ │ │(95/12/08)│ │ │ 與被告電子郵件往來│
│(12)│ │ │ │ │ 資料(見偵卷五第 │
│ │ ├──────┼─────┼──────┤ 198 至202 頁) │
│ │ │ 95/12/21 │2,655元 │聖鬥士海鬥士│②卯○○所有之彰化銀│
│ │ │(95/12/21)│ │魔鬼魚日版1 │ 行復興分行帳戶存摺│
│ │ │ │ │件、海龍日版│ 封面及內頁影本(見│
│ │ │ │ │1 件、雙子座│ 偵卷五第203 至204 │
│ │ │ │ │胸像日版1 件│ 頁) │
├───┼───┼──────┼─────┼──────┼──────────┤
│ 5 │A○○│ 95/11/08 │ 3,000元 │神鬥士雙頭龍│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95/11/08)│ │3件 、大熊星│ 表影本2 紙(見偵卷│
│(13)│ │ │ │座2 件、天貴│ 五第214 頁) │
│ │ ├──────┼─────┤星米諾斯3 件│②退款資料、退款之自│
│ │ │ 95/12/13 │ 3,000元 │、魔鬼魚3 件│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95/12/13)│ │ │ 影本(見偵卷四第 │
│ │ │ │ │ │ 221 、222 頁) │
├───┼───┼──────┼─────┼──────┼──────────┤
│ 6 │亥○○│ 95/11/19 │1萬5,100元│SPECIAL WORK│①拍賣網頁資料、與被│
│ │ │(95/11/21)│ │機器人大戰原│ 告電子郵件往來資料│
│(22)│ │ │ │創機體-SRX │ 影本(見偵卷四第 │
│ │ │ │ │VARIABLE BOX│ 290至293、295頁) │
│ │ │ │ │1 件 │②亥○○之0000000000│
│ │ │ │ │ │ 77帳戶存摺節本(見│
│ │ │ │ │ │ 偵卷四第294 頁) │
│ │ │ │ │ │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聯單影本(見偵卷四│
│ │ │ │ │ │ 第289頁) │
│ │ │ │ │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紀錄表影本(見偵卷│
│ │ │ │ │ │ 五第334 、335 、 │
│ │ │ │ │ │ 342 頁) │
├───┼───┼──────┼─────┼──────┼──────────┤
│ 7 │天○○│ 95/12/01 │ 2,000元 │最後青銅一輝│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95/12/02)│ │2件 │ 案件紀錄表影本、受│
│(33)│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簡便格式表(見偵卷│
│ │ │ │ │ │ 五第151、152頁) │
├───┼───┼──────┼─────┼──────┼──────────┤
│ 8 │n○○│ 95/11/06 │ 1,100元 │聖鬥士最後一│①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95/11/06)│ │輝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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