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子○○
壬○○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鍾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卯○○、丁○○、乙○○、丙○○、甲○
○、辰○○○、庚○○、辛○○、丑○○、寅○○○、己○○、
癸○○間因確認協議書真正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既
係請求確認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為真正,自屬財產權訴訟事件,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上訴人因確認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為真正,所
得受之利益。復查上訴人前曾與被上訴人癸○○共同訴請其他被
上訴人履行系爭遺產分割協議,經原審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判決駁回確定,該案中上訴人及癸○○主張其等訴請履行系爭遺
產分割協議所得受之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716,000元,業據
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無訛,則本件扣除癸○○所得受之利益4,
166,400元部分後(癸○○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可分得原雲林縣
斗六市○○○段海豐崙小段1008號土地中992平方公尺土地,該
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200元,故其利益為4,166,400元
),上訴人因確認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為真正因而得受之利益為
43,549,600元(47,716,000元-4,166,400元=43,549,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240元、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92,860元,
上訴人除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2,240元、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88
,360元(共計980,6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四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