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翔鋒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邱基竣律師
張競文律師
被上訴人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戴仲懋律師
張容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之權利義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
字第五九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
序,並指定於99年6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應於上揭期日提出本件工程之全部契約文件(含招標文
件之投標須知、招標公告等)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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