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9年度,5號
TCHV,99,上易,5,201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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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張五美
法定代理人 張鑑椿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四十八號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即張鑑樁即祭祀公業張五美管理人起訴主張:坐落 於臺中市○○區○○段12 4地號之系爭土地為伊所有,而上 訴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本於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訴請上 訴人應將系爭土地如原審判決附圖一(即臺中市中興地政事 務所97年9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C、D所示範圍土 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上訴人即甲 ○○則抗辯稱:兩造就系爭土地如原審判決附圖二(即臺中 市中興地政事務所95年5月1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C 、D所示範圍有不定期耕地租賃關係,且伊承租耕地之使用 皆為耕作之目的,無不自任耕作之情事,被上訴人無任何得 終止契約之事由,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仍有不定期租賃關係存 在,故伊占有系爭土地係基於合法正當權源等語,是本件上 訴人有無占有之正當權源,自以其是否就系爭土地享有耕地 租賃權以為定。
三、經查,被上訴人已於另案依上訴人有不自任耕作之情事,上 開兩造間耕地租賃契約業經合法終止,兩造間已無租賃關係 存在為由,訴請確認兩造間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經原法院 98年訴字第1738號判決上訴人敗訴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嗣經本院99年度上字第49號廢棄原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敗 訴後,現由被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中,此有上開事件 歷審判決在卷可參。是本院審酌上情,認為上訴人是否無權 占用系爭土地,實以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如上開附圖二編號B 、C、D所示範圍之租賃權是否存在為前提要件,為免裁判兩 歧,依據首揭法文之規定,認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實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兩造就裁定停止本件訴訟, 亦當庭表示無意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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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