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91年度,8號
TCEV,91,中勞簡,8,200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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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勞簡字第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進入一澤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 澤公司),旗下有五昌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昌公司),台暉貿易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被告公司),原告之薪資扣繳憑單由被告公司發給,故以被告公司為 起訴對象。原告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任職達四年餘,依勞動基準法規 定,資方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提前於三十日前告知,惟僱用人未經預告即將原 告解僱,以一個月預告期間工資加計應給付資遣費三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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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暉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澤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