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99年度,736號
TCHM,99,聲,736,2010050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上重更㈡字
第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 上重更㈡字第3號),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與同案被告李翌菁育有二子,均年幼在 學,李翌菁又在監執行,撫養義務交由李翌菁之母洪麗子。 因洪麗子突患癌症,又年歲已大,自理生活已告困難,實無 法照顧幼女。故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以安頓其生活等語。三、茲查,被告因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 6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該案得上訴第三審,尚未確 定。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陳上情,尚非得審酌為准 予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江 錫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